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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过节了,莫让警察休息权成空谈

舒锐 LBS 2022-10-05

本文来自:光明网


据媒体报道,2017年,246位民警因过劳猝死,占牺牲民警总数近7成。公安民警是社会稳定、百姓安全的“守护者”,而他们的健康也需有人守护,他们的休息权也应得到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休息权是宪法赋予每位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警察自然也不例外。从警察及其家庭的角度,警察的休息权不容剥夺,而从社会公益的角度,只有充分保障警察的休息权,他们才能为全社会提供更为可持续的劳动。

2007年实施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同时,还规定了,在法定工作日之外的执勤工作须给予补休,如不能也必须给予相应补助


如此规定一方面确立了警察的休假制度,另一方面,也给不安排补休只给补助留下了制度缺口。再加上,公安工作本身的超饱和状态,以及《人民警察法》所明确规定的:“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警察在加班后得不到应有补休似乎已经成为了常态,长期以往,公安机关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堪忧。

实事求是地讲,“相应补助”即便再充足,也难以在根本上解决警察过劳的问题。警察和所有人一样,有着有限的体能和脑能,需要得到实实在在的休息才能维持身体的正常机能。正因此,公安部和各省公安厅近年下发文件,要求合理安排民警的工作和休息,制定和落实民警轮休制度。如台州市公安局要求“连续两天加班超过24点的民警要适当安排休息。特殊情况无法安排休息的,事后必须安排补休。执行任务长时间无法回家休息的,应当安排补休”。


客观上,这些举措不仅保障了警察的个体权利,更有助于警察队伍的可持续发展,但我们还需要意识到,当前,治理方式越来越倚靠国家强制力,越来越多情况靠警察出面,警察成了几乎所有社会治理的“倚靠”。社会联动措施不健全使得我国警察承担了诸多社会责任以及本无必要的繁重非警务任务。


要让警察休息权照进现实,这首先需要将红头文件赋予的休息权上升为更有强制力的立法,更需要改变社会治理方式,让更多的矛盾通过社会力量解决。同时,还须对于警察职业的社会职能和地位进行理性再定位,明确接处警的工作范围和原则,理清职责范围,避免警察职责的万能化和宽泛化。只有让警察休息拥有法治保障、现实土壤,他们的休息权才能不再是一句空话。


本文来自: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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