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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欺诈诉讼的“矛”与“盾”

近年来,随着中国证监会稽查力度的加大,因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欺诈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数量增加。行政处罚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股民可以提起证券欺诈诉讼,要求上市公司赔偿股民因欺诈行为而导致的损失。这一类型的诉讼具有区别于一般民商事诉讼的独有特征,作为攻击方的原告股民由于其散布性的特点,促使了维权律师职业的形成,与互联网发生了化学反应,并引入了诉讼融资的参与;而作为防守方的被告上市公司,以其资源优势,深入研究案涉法律问题,推动了司法实践的发展。


矛:维权律师职业的形成

有需求就会有市场。上市公司存在证券欺诈行为,受该欺诈行为影响而交易该上市公司股票并产生损失的股民就可以获得赔偿。但此类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诉讼,具有一定的特性和技术难度,因此股民要索赔,一般都会找律师,而一般的律师,又应不具有专业经验而无法得到股民的信任。渐渐地,就形成了维权律师这一特定职业群体,他们专门跟踪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的进展,并据此征集股民、建立委托关系、代表股民向上市公司索赔。

维权律师群体形成后,具有一定程度的内部联系,这有助于针对同一被告上市公司同一欺诈行为提起诉讼的维权律师之间统一诉讼主张、共享信息。由于此类案件原告众多,法院按照起诉时间分批次审理和作出判决,如有的维权律师代理的案件已经一审宣判,其可以把判决信息分享给其他维权律师,其他维权律师据此了解原告的哪些主张已经得到法院支持,以及被告提出哪些抗辩理由,在此基础上提前进行庭审准备。

矛:利用互联网平台征集客户

不同于其他业务领域律师大多有固定客户,或在执业范围上有地域性或者行业性的特征,被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的股民遍布全国,而且几乎不存在“回头客”(除非该股民又交易了被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股票),维权律师应该如何寻找自己的客户?

首先,维权律师需要锁定被告上市公司。证券欺诈诉讼的源头,一般都是上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而根据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调查通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进行公告,向投资者披露。因此,维权律师只要一直关注相关信息披露的网站,定时用关键词进行搜索,就能定位到被立案或被处罚的上市公司,从而锁定被告。

其次,维权律师需要征集该上市公司具有索赔资格的股民。锁定被告后,下一步,维权律师需要征集该上市公司具有索赔资格的股民。由于股民散布全国,因此维权律师一般都利用互联网平台征集股民。早些年维权律师多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已有公众平台征集股民,近年来随着处罚案件增多,此类业务发展迅速,专门的征集平台或频道不断建立。如同花顺股民维权中心与多家律师事务所、自有媒体合作,提供股民征集服务。

最后,通过媒体报道不断发酵审判进度,持续征集。尽管已经有征集平台,但不可避免的,会有股民不知道自己具有赔偿资格,或者没有发现征集平台。因此,维权律师会在互联网上保持一定的活跃度,在案件有重大进展的各个环节,如征集到上百位股民、征集索赔金额超过千万、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法院通知开庭、庭审结束、一审判决作出等,利用网络报道或在股吧里进行宣传,以便具有索赔资格的股民关注到征集事项。

矛:诉讼融资助力维权

诉讼融资是一种将金融投资与法律诉讼相结合的业务。通常情况下,诉讼融资基金将会代原告垫付诉讼费、律师费等因诉讼产生的费用,在案件胜诉后,从被告履行的款项中再扣除垫付费用,并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诉讼融资最早兴起于英美,近年来在中国本土生根发芽,并开始参与证券诉讼。

为了征集到更多的原告投资者,维权律师通常会许诺全风险代理(即不收取任何前期律师费,如果案件胜诉,再从被告履行的款项中提取按一定比例律师费)、甚至垫付诉讼费。因此,诉讼融资基金的参与,垫付诉讼费和一部分律师费,有利于维权律师合理控制成本。

同时,由于证券欺诈诉讼相对于其他案件来说,在严格适用司法解释规定确定索赔范围和计算损失的情况下,原告胜诉率较高,因此诉讼融资基金收回成本并获取收益的概率也更大,容易得到诉讼融资基金的亲睐。

因此,诉讼融资基金与维权律师的结合,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促进维权律师行业发展、丰富投资类型。

盾:集中优势资源投入

随着投资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和前述维权律师行业的兴起、诉讼融资的参与,上市公司被行政处罚后,往往面临大量投资者提起的巨额赔偿。近期的佛山照明、大智慧等案件,索赔额均过亿,给上市公司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上市公司本身就拥有比中小投资者更丰富的资源,在面临巨额索赔压力时,上市公司能够协调更多的优势资源投入到诉讼应对中。例如,聘请专业、权威的红圈律所证券诉讼团队提供诉讼代理服务,联合券商、会计师对系统风险进行测算,协调公关公司参与舆情控制工作等。

盾:深入研究单个案件

由于每个维权律师能征集到的单个上市公司证券欺诈诉讼案件原告股民数量有限,因此维权律师一般会同时办理十几个甚至几十个上市公司的证券欺诈诉讼案件,这决定了他们对于单个上市公司证券欺诈诉讼案件的研究不会非常深入。

但上市公司尽管面临大量不同投资者各种索赔理由,却仅需向法院提出一套诉讼主张。因此,上市公司可以协调各种资源,集中、深入、全面地研究单个案件的抗辩点。

例如,司法解释规定,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宏观因素导致的整体市场股价波动)所导致损失,不应由被告上市公司承担。上市公司往往可以集中人力物力研究分析在索赔时间段内,存在哪些系统风险的诱因(比如全球性金融危机、利率政策变化、宏观经济政策变化),以及在原告主张的损失中,有多大比例是这些系统风险的诱因所导致的。

盾:形成有利判例推动司法实践发展

鉴于上市公司优势资源的投入,和在优势资源的协助下对单个案件的深入研究,越来越多被告上市公司提出的抗辩点被更广泛的法院所接受,并形成判例。

虽然中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随着司法裁判公开的加强,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对其他法院审理同类型仍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证券欺诈诉讼案件通常由上市公司所在地省会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如此一来,二审就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证券欺诈诉讼案件的已有判决,通常对后来的案件具有很强的参考性。

同时,由于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的上市公司较多,因此上海、深圳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同类型案件。而很多偏远地区的省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上市公司数量极少,可能是头一遭遇到此类案件,不具有任何审判经验。加之此类案件技术性又很强,对于偏远地区省会中级人民法院而言,第一次审理该类型案件时,不可避免地需要参考上海、深圳等其他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院作出的判决所确定的认定标准。

因此,被告上市公司提出的抗辩点被法院接受,作出判决并公开后,会对后续法院审理同类案件产生影响,使得上市公司的抗辩点被法院支持的概率、范围不断扩大,进而推动司法实践的发展。

综上,在证券诉讼这一狭小的法律领域内,集中体现了法律行业的专业化分工所带来的影响,如针对特定客户不断优化服务内容、实施有针对性的宣传、引入其他资源的助力等。无论是攻击方还是防守方,都在这样的专业化分工下,共同促进了司法实践的进步,推动了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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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刘思远    

合伙人

010-5809 1385

liu.siyuan@jingtian.com


刘思远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先后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法学硕士学位。


刘思远律师2017年加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并成为证券部合伙人。刘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合规、证券诉讼。执业期间,曾办理光大证券乌龙指内幕交易、雅百特信息披露违法、恒康医疗大股东操纵市场、方正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等六十余件证券类案件,并为中信证券、苏宁易购、毕马威、景林资产提供证券合规服务。通过刘思远律师的专业服务,多位客户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调查后,最终免予行政处罚;多家上市公司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中全面胜诉;多家金融机构建立了更加完善的合规体系。


刘律师的工作语言是中文和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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