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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推动湿地保护走向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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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天宝,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武汉大学教授。
原文来源于《法治日报》2022年1月5日,内容以刊物发表版本为准。为方便编辑,相关注释已省略。
本文着重标记系编辑为便于读者阅读而添加,与原文作者无关。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湿地保护法。该法将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针对湿地保护制定法律,在明确“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一立法目标的同时,确立了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物种基因库”,具有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对维护我国生态、粮食和水资源安全都具有重要作用。湿地既是一个地理单元,一个资源空间,也是一个生态系统,与其他环境要素彼此关联。而一旦被破坏,不仅会导致湿地生态功能的萎缩或丧失,造成水土流失、土壤沙化、调节气候功能下降、蓄洪防涝能力降低、生物多样性锐减等危害,而且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会造成巨大威胁。


湿地如此重要,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生态系统重要性的认识却明显不足,加之此前湿地保护法治不健全,湿地损毁破坏问题时有发生。比如,此前在陕西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有关单位以生态水系建设项目为名,抛弃和破坏原生态湿地,另起炉灶建设人工景观,使近3000亩湿地改变了原有样貌;河南省焦作孟州市黄河湿地保护区核心区被发现存在企业违法建设经营水产养殖项目长达8年;由于一段时间以来湿地保护综合统筹不够,保护方式和力度不协调,位于河北和内蒙古两地的察汗淖尔湿地,逐年萎缩退化。这都表明,为湿地保护进行专门立法具有极强的紧迫性和现实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湿地的重要性,并提出“我们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不能同自然争夺发展空间”“湿地贵在原生态,原生态是旅游的资本”等重要论述。此番湿地保护法的出台,补齐了我国生态文明法律体系的短板,推动我国湿地保护走向法治化,使我国对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由单项资源保护逐步走向整体性、系统性、专门性保护。


具体而言,湿地保护法明确了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为科学化保护和修复湿地提供了法律指引。具体来说,明确了湿地的法律定义和范围,确定了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为主、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强调规划先行,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同时,强化和完善了重要湿地信息监测预警制度、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湿地分级分类保护制度等多项制度;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湿地保护利用以及修复方面的职责,通过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湿地面积和质量占用与恢复(重建)平衡制度等,保障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更值得一提的是,以法律形式加强对二氧化氮等温室气体有调节作用的泥炭沼泽和红树林湿地保护,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应对和减缓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这也为实现我国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目标提供了有力保障。


良法还需善治。湿地保护法的颁布解决了湿地保护制度供给的问题。法律生效后,更需要得到全社会高效有序执行,这样才能充分保护好“地球之肾”,真正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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