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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相关司法解释看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法律规定变迁

2018-01-12 梁栩境 金牙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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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梁栩境;来源:金牙大状



2000年、2006年以及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先后颁布了三个较为系统的关于走私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分别为200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一》)、200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二》)、2014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走私案件解释》)。

上述三个走私案件的司法解释,对走私犯罪中的各个罪名均有相对详尽、系统的规定,现笔者根据上述三个解释,结合走私武器、 弹药罪,对历年司法解释的变迁进行解析。

一、对枪支从“军用”与“非军用”改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和“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进行类别划分

《解释一》将走私武器、弹药的具体类型分为“军用”和“非军用”,并根据类型不同确定定罪量刑的标准;而《走私案件解释》则采取了新的武器、弹药的划分方式,具体分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以及“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

根据《人民法院报》刊登的《《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采取全新的划分方式,主要系基于如下三个理由:

首先,对于走私武器、弹药罪而言,具体的武器、弹药的杀伤力,应作为此类型案件定罪量刑的考虑因素之一,而“军用”、“非军用”只能区分原武器、弹药制造时的预期用途,无法反映具体杀伤力大小;

其次,2010年所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等枪支管理法规中,关于枪支的具体定义系:“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而其中关于枪支鉴定机构的鉴定类别,仅有“制式”与“非制式”两类,而无分“军用”或“非军用”,故原认定标准无法与新情况下制定的司法解释进行有效衔接;

最后,原有并沿用至今的司法解释可对武器、弹药的认定问题提供借鉴,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采用的枪支武器划分标准,已将枪支分为“军用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和“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此分类更为科学,可适应现阶段审理相关案件的处理问题适用标准。

一般情况下,火药动力的枪支的杀伤力均强于压缩气体动力的枪支,而新的分类方式正是基于此原则下根据杀伤力大小进行枪支划分,并据此作为相关案件定罪量刑的标准。

二、对子弹从“军用”与“非军用”改为“气枪铅弹”和“其他子弹”进行类别划分

此标准的划分,主要是根据上述枪支划分的情况进行衍生。

“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主要使用的是“气枪铅弹”,而“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则使用不同类型的“其他子弹”。

一方面,搭载“其他子弹”的枪支,杀伤力、危害性要比使用“气枪铅弹”要低;

另一方面,对于走私使用“气枪铅弹”的“以压缩气体等非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的行为人,多是出于个人爱好而实施相关行为,因此在处理上亦应区别对待。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走私案件解释》中,走私“气枪铅弹”所使用的是一个全新的量刑标准,而“其他子弹”则是沿用以往司法解释中的“军用子弹”的量刑标准。此新标准的制定,主要系适应现阶段司法实践中查获的大量“气枪铅弹”的情况。

三、修改了关于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行为的定性处理和定罪量刑标准

《走私案件解释》第五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不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对上述解释的修改,有如下两个需要了解及注意的地方:

首先,以往《解释一》规定,对于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论,现根据《走私案件解释》,改为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正是由于《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故作为本便为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仿真枪、管制刀具,便纳入该新罪名进行处理。

其次,对于仿真枪的鉴定问题,现阶段根据相关规定,仿真枪若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便一律认定为枪支,此时便会根据走私武器罪进行定罪处罚。而实践中,行为人多是基于个人爱好而非营利或违法犯罪目的而进行该类枪支的走私,故《走私案件解释》特此进行规定,对于走私的仿真枪虽经鉴定为枪支并构成犯罪,但不是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走私,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走私武器、弹药罪定罪量刑标准前后对比

梁栩境: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暨走私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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