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小当家”撑起绿荫 | 检说“少年与节日”
五一“劳动节”到了
同学们都放假了吧……
但假期里也要记得学习
节日和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知识哦~
疫情期间,虹口区检察院
未检“虹唐·未爱”团队
为大家带来了小当家的求职避坑指南
以及未成年快递从业人员的法律秘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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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五一“劳动节”未检检察官
将结合今年6月1日即将
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再与大家聊一聊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劳动保护……
劳动节的由来
1886年5月1日,芝加哥工人为争取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而举行大罢工,经过艰苦的流血斗争,终于获得了胜利。为纪念这次伟大的工人运动,1889年7月,在恩格斯组织召开的第二国际成立大会上宣布将每年的5月1日定为国际劳动节。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作出决定,将5月1日确定为劳动节。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这六大保护为从事劳动的少年撑起了一片绿荫,保护小当家们的合法权益。尤其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中进行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一)家庭保护
即使未成年人自愿从事危重劳动等国家规定范围外的劳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也不应允许。当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更不能迫使未成年人去从事上述劳动。
……(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注: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明确规定了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的劳动范围
小案例说法 》》》》》》》》
16岁的小明一直想成为一名“蛙人”,到深海去探索与遨游。小明看到某潜水员作业公司招募深海潜水员,跃跃欲试想去应聘。小明的父母应当果断阻止。
(二)学校保护
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相关劳动,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但是这些劳动都要与未成年人的年龄相适应。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小案例说法 》》》》》》》》
某学校以“勤工俭学”的由头以及“包吃住,且月薪700至1400元”的条件,组织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学生去工厂打工,每天工作11个小时,繁重的工作和恶劣的生活条件让学生苦不堪言。
检察官说:
上述学校以及工厂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学生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从社会保护的角度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多项特殊劳动保护。
一是从年龄的角度,除国家另有规定,禁止招用童工(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是从场所的角度,酒吧、网吧、KTV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禁止招用未成年人。
三是从劳动内容等方面的角度,招用未成年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四是从保护“小童星”的角度,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小童星”参加演出、节目录制需经监护人同意;活动组织方也要保障“小童星”的合法权益。
做热爱劳动的阳光少年
《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在号召同学们成为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五爱”少年。
劳动最光荣,热爱劳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学们要努力成为热爱劳动的阳光少年哦!
虹口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心
地址:吴淞路615号;
邮箱:hongtangweiai@126.com。
供稿: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心 曹莹
责编:王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