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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共享单车发生意外事故,单车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何赔偿?

2017-07-25 问津学术

首先,我们简单回顾一下本案案情:

2017年3月26日中午,该男孩与同行三位伙伴(均未成年)骑ofo单车时,于当日13:37分许在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与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客车相撞,致使该男孩倒地并从该大型客车前侧进入车底遭受挤压、碾压,后经上海长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据该男孩父亲回忆,当天和孩子一同骑车的另外3个孩子中,有2个上六年级、1个上五年级,自己的孩子最小,在上四年级。孩子8-9岁时便学会了自行车,家里虽有一辆自行车,但平时并不允许孩子独自骑行。对于共享单车,孩子没有手机根本无法注册账号,而父母也没有注册过共享单车的账号。当天,该男孩在路边寻找到一辆密码锁可直接按开的小黄车,和3个小伙伴一起上路骑行。

2017年7月初,该男孩父母将肇事司机及车辆所属的汽车租赁公司以及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静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定于8月24日开庭审理。7月19日,该男孩父母追加ofo提供方北京拜客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并调整了诉讼请求。

其次,我们看一下原告及其律师的基本诉求:

原告律师张黔林指出,究其事故原因,受害人不足12周岁,而ofo小黄车对投放于公共开放场所的车辆疏于看管,该自行车车辆之上也无任何警示受害人不得骑行的提示;且该车辆上安装的机械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死者父母将ofo连同肇事方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索赔878万元,并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锁具。

下图为咱们注册时签订的协议:

接着,咱们看一下相关责任认定: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上海弘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

静安区交警认为,该男孩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

然后,咱们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孩子独自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监护人需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所以,家长应负起监管责任,切勿让未满十二岁的少年儿童使用共享单车。

最后,咱们分析一下本案:

首先,在法律上的争议焦点时共享单车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享单车作为车辆的承租方,是负有保障车辆质量与安全的义务的,但是这个义务不是无限的,仅限于一定的范围之内。根据相关法律及注册协议我们可以看到本案中受害人是不符合共享单车的使用条件的,其自身使用共享单车就是不合法的,也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那么能否因此而免去共享单车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呢,显然不是这样。

在本案中律师虽然指出了共享单车公司存在的管理漏洞,但是并不因此就要其承担这样的责任,毕竟这样的责任有违一定的公平责任,也不利于共享单车的长远发展。我们虽然都不想看到此类悲剧的频繁发生,但是在本案中原告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更安全的锁具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的,当然这是ofo公司长远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本文认为基于人道主义的立场,ofo应该适当基于一定的补偿。再者就是证据问题,本案发生时ofo的运营现状是否与当前相同,我国的法律制度是否有所变更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如在车身上贴明确的警示牌,当前我们看到大部分车都贴上了,本案中的涉事车辆是否有我们当前无法确认。

本案也给我们这样一个启示,就是作为普通的用户我们平时应该骑完车后及时的上锁,打乱密码,减少本案中类似悲剧的发生。ofo公司也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进一步规范停车秩序,尽早采取新的防范措施。相关立法与行政监管也要加强。监护人与学校也要起到教育的职责。望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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