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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臂管辖猖狂,防人之心不可无

马服子 赵括辨法
2024-07-31

东京奥运会之前,曾有一起看似寻常的反兴奋剂事件。23名中国游泳运动员药检集体呈阳性。经过调查,是因为食物污染导致摄入微量违禁物质曲美他嗪。因此,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并未认定违规,予以处罚。不料,在巴黎奥运会前夕,西方媒体再次炒作此事,声称美国司法部已经正式介入调查此事;更有甚者,坊间风传美国联邦调查局(FBI)可能在奥运会期间拘捕部分涉及此案的中国运动员。

对此,很多人不当回事,认为你美国凭什么管中国运动员。然而,此事并非空穴来风。事实上,据美联社报道,国际泳联确认其执行主席Brent Nowicki在七月初收到了美国政府的传票,命令其作为证人参与有关23名中国运动员药检阳性事件的刑事调查。

罗德琴科夫反兴奋剂法案
尽管在外人看来是强盗逻辑,而美国人出手至少有他们自己那套“法律依据”。早在2019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罗德琴科夫反兴奋剂法案》,并在2020年经当时的总统川普签署后正式生效。法案的主要内容很简单:

任何人(运动员除外)明知故犯地实施、企图实施或合谋实施任何商业计划,通过使用违禁物质或违禁方法,以影响任何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均属非法行为……应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课以25万美元(个人)或100万美元(实体)的罚款,或两者并罚。
该法案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其明文指出美国联邦政府“对本法案规定的罪行具有域外管辖权”。也就是说,即便涉案人员是他国公民,或涉案地点在其他国家,FBI这样的美国联邦机构也可以横插一杠子,实施长臂管辖。从美方角度出发,《罗德琴科夫法案》赋予的管辖权允许美国司法部调查23名中国运动员的药检阳性事件,必要时FBI甚至可以实施拘捕。

中国运动员的风险不大

请注意《罗德琴科夫法案》的文字中有一句“运动员除外”;也就是说该法案不适用于“运动员”。法案中的“运动员”沿用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中的定义,即“任何参与国际级或国家级体育运动的人,以及任何其他参与被缔约国选定的较低水平体育运动或赛事的人”。

简而言之,药检阳性事件中的23名中国游泳运动员不受《罗德琴科夫法案》的管辖,因此无需担心受到FBI的骚扰,至少在巴黎。但是在奥运会之后,建议他们避免去美国,参加在那里举行的体育比赛。因为,根据美国法律法庭有权出具逮捕令强制重要证人出庭;保不准急了眼的美国政府会用这种方式下手——尽管运动员不受《罗德琴科夫法案》管辖,却可以被当做重要证人而遭拘捕。然而,只要中国运动员不以身犯险,在美国境外的风险相对不大。

队医、教练、官员的风险很高

相反,对于非运动员的体育工作者(比如,队医、教练和体育官员),被FBI盯上的风险很高。当然,在巴黎奥运会上没有太大问题。毕竟FBI无权在法国抓人,这需要法国政府同意司法协助或引渡,而法国人的配合基本不太可能。首先,引渡的话,需要满足双边犯罪原则(即,疑犯的行为在法国构成类似的犯罪);而法国并无《罗德琴科夫法案》那样的长臂管辖反兴奋剂法律。其次,国家间的司法协助更多是基于政治考量,与孟晚舟案中的加拿大相比,法国显然更加独立自主。

但是,我们的非运动员体育工作者要慎重考虑国际旅行安排,尤其是路经加拿大那样与美国有引渡协议且“忠心耿耿”的国家。毕竟,孟晚舟的遭遇是前者之鉴。有人会问,那中国运动员是否也会遇到孟那样的遭遇呢?概率不大。前面介绍过,由于《罗德琴科夫法案》对于运动员没有管辖权,我们运动员最多是个证人身份;国际上的引渡协议一般仅针对疑犯,而不涉及证人。因此,只要不入境美国,中国运动员无需担心被拘捕(至少在法理上)。

【总之】美国FBI插手23名中国运动员的药检阳性事件,并非空穴来风,不可掉以轻心。建议相关部门未雨绸缪,防人之心不可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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