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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投毒!四川达州“暗夜精灵”穴胫步甲遭毒害:为卖“爬宠”搞洞穴生态灭杀,法律管得着吗?

沈一杭 海洋与湿地
2024-08-22

本文约4800字,阅读约8分钟


2024年8月4日,一名疑似“毒灭者”(网友爆料此人为四川达州一蚁商聂某、闲鱼ID似为“旧人未挽”)在问:“有什么药能放倒一个小溶洞的生物?”“是毒灭”。

估计是接下来几天夜里没睡觉,三天后,2024年8月8日凌晨2点多,此人发了一些这种多盒装的溶洞步甲的照片,得意洋洋告知,“尧佬,这个物种的所有活体个体都在我手上了”。“已经找到一个平替的洞穴在里面放生,原洞穴我已经下药了。”


图源:新京报

然后,有了这几天轰轰烈烈的——对分布范围极窄的“溶洞步甲”投毒、人为制造灭绝事件。

洞穴生物多样性是自然界中
最为独特和脆弱的一部分,它具有许多独特的特征。洞穴内的环境通常稳定而极端,温度、湿度、光照等因素相对恒定,但同时也可能缺乏光照、食物资源稀缺。洞穴生物往往在这样的环境中进化出特有的生存策略和适应特征,例如失去色素(呈白色)、具备特殊的感官器官(如触须感知微弱的震动或化学信号),以及特定的营养获取方式(如依赖地下水中的微生物)。

洞穴生物经过长期的孤立进化,常常对其特定的洞穴环境产生了高度适应、依赖。洞穴生物的
分布范围通常非常有限。许多洞穴生物仅在特定的洞穴相邻的洞穴系统中存在,它们的栖息地极为狭窄。这种有限的分布范围使得它们对环境的变化或栖息地的破坏极为敏感。如果其栖息地受到破坏,往往难以找到新的合适环境重新安置。换句话说,许多溶洞中的物种是极小种群、独一无二,一旦这种生物多样性丧失,恢复的难度极大,几乎无法实现


据疑似投毒者介绍,这只溶洞步甲,只产自四川,其生长环境极为狭隘,具体来说是分布于特定的溶洞中,因此它的生态习性独特、分布范围都非常有限。正因为其独特的栖息地和稀有的自然条件,使得这种步甲成为了珍稀物种。

在售卖信息中,这名卖家还提到,这种溶洞步甲的体长在1.5~2厘米之间,标价为实价,即无加价。

“盲眼的希特勒”?
卖到2000元/只的洞穴步甲,带来什么后果?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自然生态的关注度日益提高,洞穴生物也逐渐进入公众视野。不幸的是,隐藏在黑暗深处的这些生物,却面临着来自人类活动的严重威胁。近日,这则关于四川达州神龙溶洞内穴胫步甲遭人投毒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再次将“洞穴生态保护”的难题,推向了风口浪尖。



图源:网络

穴胫步甲,作为洞穴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一员,具有许多独特的适应性特征。它们的眼睛退化,身体色素减少,甚至完全透明,这些特征都是为了适应洞穴黑暗、稳定的环境。作为食物链中的相对的“顶级捕食者”,穴胫步甲在维持洞穴生态平衡中扮演着关键角色。然而,由于洞穴环境的特殊性,这种生态平衡一旦被打破,恢复起来就会极为困难!

此次投毒事件,不仅威胁到穴胫步甲的生存,更对整个洞穴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破坏。在
新京报的8月16日发布的一篇采访中,成都华希昆虫博物馆馆长赵力指出,洞穴生态系统的脆弱性决定了其自我修复能力极差。一旦遭受重大破坏,洞穴里的生物将永久地消失。

那么,为何有人要对穴胫步甲下此毒手呢?据了解,由于穴胫步甲的稀有性,在收藏市场上颇受欢迎,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


就像上面,四川达州的蚁商聂某,把穴胫步甲卖到了2000元/只。


珍稀的步甲,因其独特的生态习性和稀有性,在一些市场上,一直是某些收藏家追逐的目标、成为收藏界的“宠儿”。

此前,一个较为经典的案例是:在欧洲斯洛文尼亚,研究者发现了一种眼睛退化的洞穴步甲,并将其命名为“盲眼的希特勒”。这一极具冲击力的名称,无疑为这种原本默默无闻的昆虫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收藏家们对这种‘另类’的命名方式颇为着迷,纷纷将其视为收藏的“圣杯”,致使该物种的市场价格一度飙升至1200英镑。


这类做法的结果是,卖家为了垄断、掌握唯一的“货源”,不惜投毒去灭杀整个溶洞的生物,给这一洞穴物种、这个洞穴里面特有的生物多样性,带来了灭顶之灾!


神龙溶洞内的穴胫步甲。图片来源:新京报

举报人、生物分类学家
承担了不该有的压力和谴责

事件发生后,举报人承担了很大的压力。甚至被误认为是投毒者。后来随着真相的一步步揭开,已经澄清。笔者注意到,媒体报道中发布的聊天记录,是他与投毒人的对话。



知情人发布的信息。图片来源:网络

就连物种的发现人(田老师-甲山虫海,疑似为华南农业大学教授),似乎也躺枪了,承担了很大的压力。



图源:网络

从科学研究的角度来看,发现和命名新物种是科学进步的重要环节,也是自然保护政策的基础。这些分类学家、研究者们通过长期的努力和深入的调查,揭示了未知的生物多样性,这一过程本身是值得赞扬的。


要知道,尤其是在全球范围内,专注于物种分类的科学家数量逐渐减少,“昆虫分类学家”这一群体,甚至可以说比某些物种本身还要“濒危”。因此,他们的贡献应当得到高度认可和尊重。真正需要受到谴责和追责的是那些进行破坏性行为的人,不应混淆对待。


分类学家,不应该成为这类恶劣事件的“背锅侠”。所以,笔者呼吁:大家要批评的话,千万别搞错对象!



朋友发来的,对此表示关注。


rlyl发布的视频,呼吁大家关注此事,“热度大了,才能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中国的生物多样性法律体系
能管得住这类针对极小物种的
“生态灭杀”事件吗?


据媒体报道,举报人“尧尧”表示:这些穴胫步甲是仅在神龙溶洞中发现的新物种,其珍稀程度和科研价值极高。它们在研究洞穴生物生态和演化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目前尚未被纳入保护动物名单。


那么,我国现有的涉及到生物多样性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能管得住诸如该“四川蚁商投毒事件”吗?


咱们不妨先来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该名录旨在保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一份重要文件。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根据其濒危程度被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最早的版本,是1989年发布的。接着,三十年不变。然后,在千呼万唤中,2021年2月1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与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了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517种(类)野生动物,扩大了保护范围。将部分物种的保护级别进行调整,例如,将豺、长江江豚等65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升为国家一级,而熊猴、北山羊、蟒蛇等3种则由国家一级调整为国家二级。

第二个重要依据是,“三有保护名录”,全称是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比国家一级、二级的保护级别要低一些,但所列物种,因其有“价值”而被列入。所列物种,仍然是有“受法律保护”的地位的。

以上思路,
都是“基于名录”的保护思路。这对于重点保护物种、明星物种(如大熊猫、亚洲象)或许还好,但是对于“穴胫步甲”这类较为新近被记录的物种?只能“呵呵”了。


“无用”的“穴胫步甲”恐怕再等30年,也无法进入重点保护、或者三有名录。


换句话说,一个很遗憾的现状是,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笔者发现,似乎存在一个悖论:像针对这类较为新近被记录的物种的法律保障,几乎是缺失的

对此,笔者也想
听听保护人士、林业部门人员、法学家们的高见:当我们在说“生物多样性保护”时,难道只是说“濒危物种保护”吗?

以及,如果想
要让“生物多样性保护”有法可依,是不是应该建立一部国家层面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等更全面的法律?



一个显著的悖论
新近记录的极小种群/物种,
对它们的保护:无法可依?


在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然而,在这场保护大潮中,存在一个显著的
悖论那些比较新近发现的物种,尤其是尚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的新物种,往往面临着几乎没有法律保障的窘境。这种现象不仅反映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中的不足,也提出了亟需解决的挑战。

(一)保护优先级的不平衡

我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主要集中在那些已经被认定为“珍稀濒危”的物种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物种
(无论是一级、二级名录,还是“三有”名录),通常是基于其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科学研究价值的综合评估结果。这些物种往往享有较为完善的保护措施,包括栖息地保护、反偷猎打击以及科研支持等。然而,对于那些新近被记录的物种,如果它们尚未被纳入重点保护名录,它们的保护状况就显得相对薄弱。

新发现的物种往往在科学研究阶段处于初期,尚未充分了解其生态功能和生存现状。这使得其保护需求难以被准确评估,从而导致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滞后。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这些物种可能在其特定生态系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的保护却因缺乏法律保障而面临风险。

(二)法律框架的局限性

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主要关注的是那些已经被确认的重点保护物种。对于新发现的物种,尤其是尚未被认定为珍稀濒危的物种,法律保障的缺失使得这些物种的保护工作显得无所适从。例如,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尽管包含了75种昆虫,但很多新发现的昆虫物种并未被列入其中,导致它们在法律层面上几乎没有保护。

这种法律框架的局限性不仅影响了新发现物种的保护,也暴露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在应对新兴挑战方面的不足。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使得新发现的物种面临着栖息地破坏、非法捕捉等威胁,进而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多样性。

(三)保护体系的真空地带

在现实操作中,新发现物种的保护往往处于一种“真空地带”中。由于这些物种还未获得正式的保护身份
(我们想想,一个重点名录要30年才更新一次,别太寄希望于保护名录了),相关的保护措施和资源投入也相对有限。这种状况使得科学家和保护工作者在面对新发现物种时,往往只能依赖于临时性的保护措施、公众自发的保护行动,但这些措施的效果和持久性,都受到许多限制。特别是在电商日益成为的野生动植物贸易平台的背景下,查无可查!(就拿闲鱼上有非法野生肉锥这一事情来说,被举报多次,不受理的情况不在少数。)

随着公众关注度进一步提高、此事的进一步发酵,据极目新闻、新京报等媒体报道,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天生镇人民政府宣汉县天生派出所达州市林业局等部门已介入调查,并表示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力求查明真相,依处理。

只是,不知道,具体会依据什么“法”来处理?

让我们拭目以待!


从各方的报道来看,笔者梳理了此次事件的一些核心因素:


【物种名称】一个穴胫步甲属的物种。朋友发来了mouwells最新分析,拉丁学名疑似为:Jujiroa iolandae Vigna Taglianti, 1995
【所属的属】穴胫步甲属 Jujiroa Uéno, 1952
【疑似最先发现人】田老师及科研合作者
【栖息地】四川达州神龙溶洞内


【疑似破坏者】四川达州一蚁商聂某(疑似闲鱼ID为““旧人未挽””)
【疑似药物】蟑螂药

【疑似事件经过】2024年8月4~8日期间,投毒人先在该溶洞中收集了大量穴胫步甲,随后对这个溶洞进行了毒杀。


【关键词:蚁商】从多方信息来看,“蚁商”这个词,通常用来指代在特定市场上从事活体蚂蚁交易或繁殖的商人。这个术语源于“蚂蚁”和“商人”的组合,体现了他们的业务领域和活动内容。他们尤其是活跃在电商平台上,比如闲鱼上,就有卖外来物种——肯尼亚收获蚁的。从这个“生态灭杀”的新闻看,“蚁商”不光是只卖蚂蚁;而且还卖这种珍稀昆虫(如穴胫步甲)。


2024年8月20日,笔者在闲鱼上用“穴胫步甲”作为关键词搜索了一番。此刻虽然该蚁商的货已经下架,但是仍然能看到大量卖其他步甲和异宠的,包括有人在卖前段时间海关截获的“肯尼亚巨首收获蚁”。不知道是怎样进入国境的?合法吗?闲鱼似乎不太管啊?!


欢迎分享你的想法!
(请文末留言)



THE END

湿

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平台观点。供参考。


作者 | 沈一杭

编辑 | 绿茵
排版 | 绿叶
收稿日期 | 2024年8月20日


【参考资料】


新京报:为采集穴胫步甲在洞穴投毒?专家:洞穴生态损害不可逆
https://m.bjnews.com.cn/detail/1723809818168518.html

极目新闻:网友举报有人在四川达州一处溶洞投蟑螂药,多方已介入调查,专家:会造成不可逆影响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07726460859377598

深入洞穴!与华农教授一起探秘,发现“精灵”!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6676502478800524

Mouwells:《真身澄清:达州洞穴步甲为何物?》
https://mp.weixin.qq.com/s/31Fuw2zWFqEKqOKN4CooHw

https://mp.weixin.qq.com/s/soWhtNFqleL9V-QARiFK6w
https://mp.weixin.qq.com/s/bOOtSvjKxfMNeo40yehaj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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