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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2021年合肥市“十佳政策解读”评选结果出炉!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全市“十佳政策解读”评选活动开展情况的通报


为提升全市政策解读工作水平,增进公众对重要政策的理解运用,市政府办公室自2020年起,每年开展一次全市“十佳政策解读”评选活动。活动开展以来,全市各单位积极参与,精心准备,制作了大量生动形象的政策解读作品,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活动方案,经初选评审、网络投票、分组评选,以下十件作品获选2021年度“十佳政策解读”:1.肥西县:《2021年肥西县促进自主创新政策》视频解读2.瑶海区:《健康瑶海行动实施方案》视频解读3.包河区:一图读懂《包河区“民营小微助力贷”产品操作办法》4.新站区:《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解读》视频解读5.市教育局:一图看懂合肥市《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实施方案》6.市税务局:《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管理办法》视频解读7.市房产局:《关于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视频解读8.市交通局:一图读懂《关于在全市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9.市司法局:《商品住房公开销售摇号资格、选房排序现场监督公证规则(试行)》图解10.市公积金中心:关于《合肥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的政策解读根据全市政务公开年度考评方案,以上作品制作单位将在2021年度政务公开考评中予以加分。希望全市各单位深入推进政策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政策解读质量,全力推动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获奖作品内容如下

1.肥西县:《2021年肥西县促进自主创新政策》视频解读

2.瑶海区:《健康瑶海行动实施方案》视频解读

3.包河区:一图读懂《包河区“民营小微助力贷”产品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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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站区:《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解读》视频解读

5.市教育局:一图看懂合肥市《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实施方案》


6.市税务局:《合肥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管理办法》视频解读

7.市房产局:《关于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视频解读


8.市交通局:一图读懂《关于在全市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9.市司法局:《商品住房公开销售摇号资格、选房排序现场监督公证规则(试行)》图解

10.市公积金中心:关于《合肥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关于《合肥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

办法(修订版)》的政策解读


《合肥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经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从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为便于缴存职工对本次出台政策内容的理解、掌握,现就《办法》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民生的积极作用,深入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加大对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升我市在打造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进程中的凝聚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出台《合肥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版)》。

二、主要内容

(一)缴存范围

1、年满18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合肥市户籍(含四县一市)且以个人名义在合肥市正常连续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及以上的各类人员(包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

2、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且统一参加社保,可以单位形式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在职职工,仍按现行政策,由所在单位统一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月缴存基数 、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的确定

月缴存基数参照社会保险缴存基数,由个人申报,按规定每年可调整一次;缴存比例为5%至12%。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四舍五入进元)×2。

(三)提取、贷款等相关规定

个人自愿缴存者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等相关业务参照合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规定执行。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正常依法履行缴存义务, 公积金贷款本息偿还完毕之前违规停止缴存,不再继续履行缴存义务的,中心有权提前解除借款合同,收回剩余的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

(四)办理方式及实施时间

202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个人缴存业务可通过工行合肥城建支行柜面或微信小程序线上办理。目前业务系统正在开发中,具体业务操作指南待正式实施时同步发布。

业务咨询电话:12329

(五)注意事项

1、缴存人根据合同约定,可通过受托银行已办理授权支付签约的I类借记卡(以下简称银行账户),选择银行代扣方式逐月缴存,缴存人银行账户应在每月15日前保留足额资金,确保完成扣款并汇缴当月公积金。不可补缴开设账户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2、缴存人连续欠缴3个月,自动停缴,系统将自动将其个人缴存账户封存,停缴后再缴的,应向中心重新申请办理缴存手续且不可补缴欠缴月份。

三、举例:

(一)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的确定

小明、小兰、小李申请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按《办法》规定执行,月缴存基数以社保缴存基数为准,缴存比例为5%至12%。

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四舍五入进元)×2

例1:小明社保缴存基数为4000元,选择缴存比例为5%。

月缴存额=(4000×5%)×2=400元

小明月缴存基数为4000元,每月需缴存住房公积金400元。

例2:小兰社保缴存基数为5555元,选择缴存比例为10%。

月缴存额=(5555×10%)(四舍五入进元)×2=1112元

小兰月缴存基数为5555元,每月需缴存住房公积金1112元。

例3:小李社保缴存基数为10000元,选择缴存比例为12%。

月缴存额=(10000×12%)×2=2400元

小明月缴存基数为10000元,每月需缴存住房公积金2400元。

(二)公积金缴存及封存情况

例1:小明7月份开户并缴存公积金,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1000元,首次汇缴月份为7月,不可补缴7月份之前的公积金。

例2:小明7月份开户并已汇缴7月份公积金,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1000元,其银行账户8月14日-10月15日期间余额均为500元,受托银行因小明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连续三个月扣款失败,8、9、10月份连续三个月未缴存公积金,系统自动默认停缴并封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11月份小明选择启封个人封存账户继续缴存公积金,并通过受托银行代扣完成11月份公积金汇缴,但不可再进行8、9、10月份补缴。

(三)贷款政策

按现行贷款政策,单职工最高可贷45万元,夫妻双方最高可贷55万元,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

1、贷款额度的确定

例1: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缴存基数分别为3850,5000元,申请贷款时缴存余额分别为15000,5000元,连续缴存时间分别年2年以上和1年以内,借款人30岁。

按政策规定执行,以双挂钩计算的低值确定实际贷款额度。

a=(3850+5000)*0.5*12*30=1593000元;

b=(15000*20+10000(不足1万按1万计算)*10)=400000元。

最后实际贷款额度为40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

例2: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缴存基数分别为4585,6000元,申请贷款时缴存余额分别为15000,18000元,连续缴存时间均为2年以上,借款人30岁。

按政策规定执行,以双挂钩计算的低值确定实际贷款额度。

a=(4585+6000)*0.5*12*30=1905300元;

b=(15000*20+18000*20)=660000元。

最后实际贷款额度为55万元,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

2、贷款次数的认定

例1:小刚和小兰原单身时,其中小刚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已结清,现婚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

例2:小刚、小兰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在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次公积金贷款认定。小刚、小兰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离异后房产归属一方的,另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按第二次公积金贷款认定。

例3:小刚、小兰在原单身时已分别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现婚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例4:小刚、小兰在婚姻存续期间已使用过二次公积金贷款,现离异后任意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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