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惩治村霸动态 | 解读《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积极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意见》

2018-03-01 掌中宝 ➽ 刑法一本通
作者:张翔

张翔,中共党员,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职务犯罪侦查局综合预防处处长,三级高级入额检察官,检察业务专家。


导语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积极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刑事犯罪,突出打击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等涉农职务犯罪不仅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充分分析和了解此类犯罪,依法打击和惩治此类犯罪,笔者尝试从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中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主体分析、何为“村霸”与宗族恶势力、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中的重点工作三个方面进行浅析,以求在实践中精确把握,精准打击。


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中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主体分析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村自治事务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活动。


1、

村党支部人员属于立法解释规定中所指的基层组织人员

村党支部作为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处理农村事务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村民委员会合称为农村“两委”,村党支部属于立法解释中所指的村“基层组织”。


2、

村委会及分设的村民小组和下属委员会属于立法解释规定的“基层组织”

村民委员会本身就是村基层组织,而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则属于村民委员会派生的机构,故都属于立法解释规定的村“基层组织”。


3、

村经济合作社等农村基层社区性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属于立法解释规定的“基层组织”


在我国农村除了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外,还设有社区性的村经济合作社,它负有管理职责,故村经济合作社属于立法解释中所指的村“基层组织”。

4、

村委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007年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体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刑法》第三十条列举的范围。因此,对以村民委员会名义实施犯罪的,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可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故村委会不能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5、

村两委(村党支部、村委会)人员不构成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本身不属于行政管理机关,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故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不应作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二、正确区分依法从事公务、村内自治事务与村级经营活动三种职务性质


全国人大立法解释将依法从事公务限制在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村自治事务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共七项范围之内,除此七项,不构成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


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是指上述人大立法解释的七项事务之外的非经营性质的村内公益事业和公益服务等自治事项,村基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仅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需要注意的是:此种职务活动不能成立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因为村民委员会不是公司企业。


进行经营活动,即村经济组织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或村两委(村党支部、村委会)人员兼任村集体经济组织职务,在此范围内利用职务进行犯罪,则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司法适用与纪法衔接

综上所述,在处理涉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时,应当将三种组织(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与三种职务(公务、自治事务、经营事务)排列组合,然后决定当事人的行为应当适用哪一法律认定行为性质。


检察机关在查处“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中涉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时,遇到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不能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规定时,如果涉嫌其他犯罪的,可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如果因法无明文规定不构成犯罪的,涉及党员的将案件移交同级纪委,同时向基层政府提出检察建议,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处理。


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中重点工作是:



突出打击:

采取贿赂或者暴力、威胁等手段操纵农村“两委”换届选举,以及放纵、包庇“村霸”和宗族恶势力,致使其坐大成患,或者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为“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职务犯罪。



快捕快诉:

 依法从严从重打击严重侵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影响农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有组织有计划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煽动不明真相的村民对抗政府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案件。



打击矛头对准:

1、严重影响农村基层政权稳定、严重影响百姓安居乐业的“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

2、对于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欺压群众的,多次违法犯罪经有关部门教育处理后仍不改正的,构成犯罪团伙特别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置,坚决打掉其嚣张气焰。


检察机关还要做的事有:


1、协助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农村“两委”换届选举的指导监督,健全和规范农村基层民主选举程序,确保把那些德才兼备、真正符合群众意愿的人员选进“两委”班子,防止有劣迹的分子把持基层政权。


2、对于办案过程中遇到的因干群关系、土地征用、环境污染、移民搬迁、集体资产处置、村务公开、邻里纠纷和宗族问题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要积极协助相关单位和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理,避免矛盾激化,防止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员和势力利用。


3、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安、民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惩治、教育、预防、监督、服务等多元检察职能,多措并举,综合施治,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农村和谐稳定的违法犯罪,坚决铲除“村霸”和宗族恶势力“毒瘤”。


来源:津检二分院公众号

推荐阅读 ☞ 扫黑除恶刑法专题


亲,别光看,

赶紧长按关注呀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