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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大嫂出狱后报复,杀害见义勇为村民,村民家属向受益人索赔百万

烟语法明 2023-07-23

因强奸自己的大嫂被判处刑罚后心怀不满,云南玉溪男子田永明在刑满释放后持刀报复其大嫂赵某某时,将同村见义勇为的刘铭富杀害,潜逃20年被抓。2022年11月15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田永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目前,被告人田永明不服判决已向法院提起上诉。现已将受益人赵某某诉至法院索赔132万元,华宁县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
男子强奸大嫂被判刑
华宁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1996年6月28日晚,被告人田永明趁其兄田某某到向阳煤矿结账、其嫂赵某某不备之机,潜入赵家躲藏,待赵睡后闯入赵的房间,对赵实施强奸,赵惊醒后拒绝和反抗,被告人田永明按开随身带的跳刀放于赵的颈部以杀害相威胁,并最终强奸了赵某某。
案情败露后,被告人田永明想到其嫂赵某某把强奸一事说出去,弄得自己无脸面,即产生了与其嫂赵某某同归于尽的恶念。
同年7月7日8时许,潜逃在外的田永明回家将此前藏放的缅刀和跳刀各一把携带在身,窜到其嫂赵某某家,扬言要杀害赵某某,被同村的人及时拉开劝阻,杀人未遂。因杀人未遂,田永明于当天被公安机关收容所审查,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华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永明持刀强奸妇女,构成强奸罪;其奸情败露后,主观上产生了杀死其嫂之故意,客观上已着手实施杀人行为,由于其意志外的原因,杀人未逞,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未遂)罪;其得知其兄等人的薄膜是盗窃所得(此前之事),而帮助转移藏放、销赃,其行为构成了窝赃罪,案发后田永明有检举立功表现,故对其所犯窝赃罪可从轻处罚。
1996年9月10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田永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犯故意杀人(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窝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
出狱后报复大嫂杀害见义勇为村民
玉溪市中院的判决书显示,田永明刑满释放后心怀不满,于2002年11月13日20时许,持刀到华宁县青龙镇赵某某家欲找赵某某泄愤,被害人刘铭富路过时进行阻止,被田永明用刀刺中胸部等部位数刀,致刘铭富失血性休克死亡。
后田永明追上其嫂赵某某,用刀连刺数刀,致赵某某腹部、手臂等部位受伤,后被旁人阻止。田永明作案后即逃离现场。被害人赵某某的伤情经鉴定达轻伤。
2002年11月15日,案发后潜逃的田永明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22年2月24日13时许,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民警通过视频侦查、情报分析,在长沙县长桥社区一出租房内抓获田永明。

玉溪市中院认为,田永明及辩护人所提刘铭富系赵某某推到田永明所持的刀上致死,该行为系过失致人死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尸检结果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田永明故意杀人,致1人死亡,1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田永明系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022年11月15日,玉溪中院一审判决田永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一审后,被告人田永明提起了上诉。被害人家属虽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但错过了申请抗诉期限。
死者家属向受益大嫂索赔百万元
刘铭富遇害后,他生前所在的村小组和村民代表,向华宁县委、人大、政府、政法委等相关部门申请给予刘铭富 “见义勇为”的光荣称号。
刘铭富之子刘亮刚向澎湃新闻提供的一份《申请书》显示,刘铭富生前在红岩子村小组担任副组长,2002年11月13日,刘铭富与持刀杀人的歹徒奋力拼搏不幸牺牲。该份《申请书》由红岩村委会盖章确认情况属实,并有49名村民代表署名盖章证实。

云南见义勇为网的资料显示,刘铭富为阻止田永明对赵某某行凶,被凶狠的田永明用锋利的长刀朝身上猛刺三刀,刺中左手臂外侧、右肩锁关节、右锁骨中段,贯通背部,伤及胸腔、动脉、右肺,当即死亡。尽管赵某某后来也被田永明刺中七刀,但在刘铭富劝阻下赢得时间获救了,刘铭富却献出了宝贵的生命。
2004年12月,刘铭富被云南省政府授予“云南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光荣称号。
一审时,刘亮刚等家属没有主张民事诉讼部分,所以此次他们单独提起了民事诉讼。起诉书显示,刘铭富见义勇为被害时年仅36岁,正值壮年,上养父母双亲,下养三名小孩(长子刘亮刚时年17岁,次子刘超祥时年11岁,三子刘浩时年9岁)。刘铭富被害后,家庭负担都落在了刘铭富妻子一人身上,刑事侦查未完成,法律维权长期停滞,家庭生活举步维艰。
起诉书称,被告赵某某作为刘铭富用生命为代价保护的对象,其系刘铭富本次见义勇为的受益人,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对刘铭富的死进行经济补偿,尤其是在行凶人无力赔偿而受益人又具有相应经济能力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判决赵某某支付刘铭富见义勇为死亡的补偿金人民币1320331.07元。
目前,该民事诉讼案件已由华宁县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转自:极目新闻,综合澎湃新闻、四川观察报道等
阅读链接:见义勇为可以起诉受益人吗?

正所谓“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许多人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危险或不法侵害时,会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帮助他人,那么如果有人在见义勇为时受到伤害,甚至因此死亡,在没有侵权人的情况下,见义勇为的受害者应当如何获得保障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和已获赔偿的情况、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受益人承担的补偿数额。
2020年6月2日晚,李某林与吴某闲等四人一同就餐后,前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长江大桥下江边码头散步。因琐事发生争执,吴某闲跳入长江,李某林跳江施救,此后吴某闲抓住岸上连接船只的钢丝线后获救,李某林不幸溺亡。吴某闲垫付打捞尸体费用6000元。后李某林的父母李某良、钟某梅以吴某闲等人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某闲等赔偿因李某林死亡产生的各项赔偿款800000元。

法院裁判认为,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李某林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下水救助吴某闲而不幸溺亡,属于见义勇为。吴某闲系因发生争执情绪激动主动跳水,本案没有侵权人,吴某闲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遂综合考虑李某林救助行为及所起作用、原告受损情况等,判令吴某闲补偿李某良、钟某梅40000元,吴某闲垫付的打捞尸体费用亦作为吴某闲的补偿费用,不再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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