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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期可得利益的裁判规则

烟语法明 2024-03-31
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是一种预期未来可以取得而非真实取得的利益损失,其成立并不要求该利益已经完全实现或者具备所有要件,该权利具有不确定性、期待性、可得性等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预期可得利益的认定、具体数额以及计算标准等问题上存在不同的做法。
截至2024年1月9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预期可得利益”(关键词),检索出裁判文书11476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有167篇,由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778篇,由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有4740篇。本文最终选择5篇裁判文书作为研究对象。文书案号分别为:(2022)最高法民终364号、(2022)最高法民终246号、(2022)最高法民终359号、(2022)最高法民终220号、(2021)最高法民终813号。
基本理论
预期可得利益,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可能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是在合同缔结时可以预见的,但并不一定是必定发生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守约方可以依法主张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但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预期可得利益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预期可得利益具有不确定性。预期可得利益是基于对未来事件的预测和估计来计算,而这些事件的发展具有多种可能性和变化。例如,在商业交易中,预期的利润可能受到市场状况、竞争、技术进步、经济环境、交易本身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的变化可能导致实际利润与预期存在偏差。此外,预期可得利益的实现也需要付出一定的努力和资源。例如,为了获得预期的利润,可能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时间和人力资源,或者采取更有效的市场策略和运营模式。如果不能有效地投入和执行,预期的利润可能无法实现。因此预期可得利益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预期可得利益具有期待性。预期可得利益虽然具有不确定性,但预期可得利益的不确定性不意味着该利益完全不可预见、不可估算,其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到正常情况下能够取得的现实利益,因此其不确定性又是相对的。例如,根据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合同目的、经营状况、交易习惯等因素可以对可得利益有一定的估量,为具体确定可得利益的具体数额提供参考依据。
第三,预期可得利益具有可得性。预期可得利益具有可得性,指的是在合同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有获得的物质或非物质利益的可能性,即该利益在合同履行后是否能够真正实现。在判断可得利益是否具有可得性时,需要考虑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和商业惯例、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因素。另外,当事人也应当明确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以避免陷入纠纷和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举证责任
对当事人来说,证明责任实质上是败诉的风险,哪一方当事人对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哪一方当事人就承担事实真伪不明引起的败诉风险。预期可得利益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其决定性因素在于当事人能否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主张积极事实的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当事人对该消极事实不承担证明责任。而在预期可得利益的举证责任分配中存在其特殊性。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当事人主张预期可得利益的,应当对对方的违约行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损失及其数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等待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对可得利益损失进行约定,而对工程的缓建、停建进行了约定,应当认定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对工程不能如约施工存在预期。
案件:中建一局、京辉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364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于可得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并未对可得利益损失做任何约定,反而对工程的缓建、停建进行了约定,即在合同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如京辉公司原因导致工程缓建、停建,京辉公司对中建一局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合同内容可知,案涉合同签订时双方即对工程不能如约施工存在预期,当事人追求的履约目的很大可能难以实现。此后,双方并未对复工做任何商讨和准备,以实际行动终止了合同的履行。中建一局请求京辉公司应向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京辉公司不应赔偿中建一局的可得利益损失。
实务要点二: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非基于盈利目的将案涉房屋出租,该租金损失并非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所能预见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案件:土地中心、嘉信公司合同纠纷案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246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于土地中心主张的“商业用房租金”损失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土地中心主张,因嘉信公司擅自将已经交付的四套商业用房另行出售,导致土地中心因不能使用和出租上述四套商业用房而产生了租金损失,应由嘉信公司赔偿。对于这一主张,一方面,土地中心并未提交其为被拆迁人另行承租商业用房支付租金,即其产生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另一方面,依据土地中心与嘉信公司签订的《房屋采购合同书》约定,土地中心购买涉案住宅、商业用房和车库均系用于回迁安置被拆迁人,而非用于出租营利,即上述四套商业用房的租金损失并非双方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故土地中心所主张的商业用房租金损失,既非实际损失,亦非可得利益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三:案涉房屋租金损失的产生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该损失不属于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可预见范围,因此该损失不属于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案件:海天公司、铠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359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于铠达公司所主张的2000万元损失的定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铠达公司主张的2000万元损失,系基于其与承租户之间签订商铺投资合作经营合同后,因铠达公司未能及时交付商铺所受到的租金损失,该租金损失的发生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工程施工合同并未约定施工方逾期交工需向发包方承担因逾期交工的租金损失,铠达公司的主张已经超出了海天公司在与铠达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的可预见范围。并且施工过程中铠达公司还变更、增加工程量,影响施工进度及竣工期限,故案涉工程逾期交工,不足以认定是海天公司单方原因造成。因此,铠达公司主张因海天公司逾期交工应赔偿其租金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属于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实务要点四:当事人是否可以就案涉合同盈利与多种因素有关,并非签订合同时必然能够预见的,当事人一方仅以合同未盈利而主张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化医公司、长寿公司等合同纠纷案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220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发包人,但成达公司已就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请求,其合理部分亦得到一审法院支持。且案涉合同并未约定成达公司履行合同后应当得到5%的利润,而案涉合同履行后,成达公司能否盈利与多种因素有关,并非签订合同时必然能够预见的。因此,成达公司关于可得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五:预期可得利益属于履行利益范畴,其以当事人的信赖利益为基础。当事人向法院同时主张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寻甸公司、常青树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813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关于常青树公司应否赔偿寻甸公司预期可得利益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属于履行利益范畴。因可得利益实为交易利润,其必然要有构成信赖利益的相关成本支出,故不能对同一交易既赔偿利润又赔偿成本,当事人只能对可得利益损失或信赖利益损失择一主张,否则可能导致过度赔偿。况且,可得利益受原料、技术、人力、市场销售、交易本身等众多因素影响,具有不确定性。

具体到本案,根据F0901号评估报告,2010年1月8日至2011年1月8日假设磷酸合格,寻甸公司生产ABC干粉灭火剂利润为负值,没有证据证明2011年1月8日后寻甸公司继续生产将获得正利润或继续亏损。寻甸公司自行委托的《经营损失资产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认定可得利益的裁判依据。因此,寻甸公司关于一审未对可得利益进行鉴定错误,其应当获得相应可得利益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常青树公司关于其停产减少了损失的扩大,并据此免除相应责任的主张,同样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以支持。

转自:判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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