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法理 | 张文显教授:研究中国古代法典中法理的四重意义

吉林大学法学院 法学学术前沿 2022-09-18

张文显教授在“中国古代法典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18次例会上的致辞

尊敬的各位专家、与会学者:

 上午好!经过认真准备,“中国古代法典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18次例会今天正式举行。我因公务不能赶赴长春参加现场会议,就以视频方式参会,敬请大家理解。首先,我对本次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对各位线上线下参会的专家学者表示衷心感谢。

借此致辞机会,我想简要说一说我对开展中国古代法典中的法理研究重要意义的认识。

第一,这是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的需要。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必须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并指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精髓在于“两个相结合”,即“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这是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科学命题的深化和创新,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充分肯定。

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坚持以历史唯物主义看待历史、看待传统文化。他强调指出:“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只有坚持从历史走向未来,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我们才能做好今天的事业。”“一个民族的历史是一个民族安身立命的基础。”“中华民族有着深厚文化传统,形成了富有特色的思想体系,体现了中国人几千年来积累的知识智慧和理性思辨。这是我国的独特优势。”“中华文明5000多年绵延不断、经久不衰,在长期演进过程中,形成了中国人看待世界、看待社会、看待人生的独特价值体系、文化内涵和精神品质。”“要加强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挖掘和阐发,使中华民族最基本的文化基因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现代社会相协调,把跨越时空、超越国界、富有永恒魅力、具有当代价值的文化精神弘扬起来。要推动中华文明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激活其生命力,让中华文明同各国人民创造的多彩文明一道,为人类提供正确精神指引。要围绕我国和世界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着力提出能够体现中国立场、中国智慧、中国价值的理念、主张、方案。”

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和法理精华独有深情,从先秦思想家到清末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从商鞅变法、贞观之治、王安石变法、张居正变法到清末变法图强运动,从秦律、汉律、唐律到“六法全书”,从中国古代的朝廷制度、郡县制度、土地制度、税赋制度、盐铁专卖制度、科举制度、监察制度、军事制度到近现代中国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他都进行过深入研究。他注重对优秀传统文化和思想精华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提炼出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大一统传统,德主刑辅、以德化人的德治主张,民贵君轻、政在养民的民本思想,等贵贱均贫富、损有余补不足的平等观念,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正义追求,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道德操守,任人唯贤、选贤与能的用人标准,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改革精神,亲仁善邻、协和万邦的外交之道,以和为贵、好战必亡的和平理念等等,消除了近代以来历史虚无主义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蔑视和曲解,使中华法律文化的精髓得到传承和弘扬,使法治的中国精神和民族品格得以彰显,极大地增强了中国人民在法治和国家治理上的文化自信和民族自信。

今年以来,我们组织开展中国古代经典文献中的法理和中国古代法典中的法理研究,就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际行动,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实际行动,是不忘本来、学习外来、面向未来的实际行动。

第二,这是深化“中国法理”研究的需要。“中国法理”类似于“中国哲学”,它不是一个地域性的概念,而是一个概括中国法治文明之精粹的特指概念,专指中国古代尤其是先秦到清末之间在法律典籍、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法学论述中得到呈现的法理。“中国法理”的存在形式(载体)与“西方法理”相比有其特殊性。首先,与英美法系国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华法系法理的载体主要是法典(即成文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英美法系法理的主要载体是判例;其次,与大陆法系相比,中国古代并不存在类似古罗马拉别奥学派、卡皮托学派那样的法学家群体,例如,古罗马的法理集中体现在乌尔比安(Ulpianus)、盖尤斯( Gaius)、保罗( Paulus)、帕比尼安( Papinianus)、莫德塞蒂努斯( Modestinus)等法学家的学说之中,这种学说又进而成为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中国法理集中体现在法典当中,尽管在儒家、法家、道家、墨家等诸子百家的论著中也有法理的经典格言金句,但是这些法理在“法典化”之前还处于不成熟状态。所以,研究中国古代法典中的法理是我们深化中国法理研究的主渠道,也是我们走向世界、与不同法治文明国家进行法理对话的重要路径。

第三,这是树立中国法理自信的需要。中国古代法典是中国法理的富矿,而且基本上是没有被规模开采过的富矿。中国法理研究之所以很不充分、精品成果不多,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过去的法律史研究主要聚焦于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体制而忽视其法理要义;二是因为对“法理”的历史虚无主义态度,长期以来学术界一直认为“法理”概念是经由日本近代法学家移植过来的,原本属于西方法学。由于没有独立的“法理”范畴意识,没有把“法理”作为中国法律史的核心范畴,也就不可能系统研究中国古代法典中的法理。对中国古代法典中的法理研究,有助于在新的起点上推进中国法律史的持续性创新,也有助于焕发“法理”的中国风采和中国精神。

第四,这是推进新时代立法法典化的需要。随着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和实施,中国立法进入了法典化时代。党中央提出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启动或即将启动环境法典、行政法典、教育法典等的调研论证工作。编纂法典,是极其严格的科学工作。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其实就是法理。所以,我们法典编纂并不仅仅是立法技术问题而首先是法理发现、法理反思、法理提炼、法理制度化的科学事业。在这方面,我们的老祖宗创造了经验、形成了传统。我们系统、深入、认真研究中国古代法典中的法理,将为我国的法典编纂工作提供历史经验和法理支撑。

综上所述,这次研讨会和例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希望各位专家学者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论述为指导,秉持法理研究行动计划自由民主、务实对话的良好学风,立足中国古代法典,摄取其中的法理元素并将其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中、使其成为良法善治,并向世界展示中国古代悠久的“法典”传统、丰富的法理遗产与深厚的法治底蕴。

最后,预祝研讨会和例会取得卓有成效的成果!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