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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指控受贿,牵强附会;检察员离庭,闻所未闻——王现敏、王现勇案7月30日旁听手记

李由 格格也是安吉拉
2024-09-15

7月30日的庭审,主要围绕秦某某成立都阳公司所谓对王现敏行贿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庭审流程一切如常,但下午庭审中检察员的突然离庭让人疑惑万分。


庭审开始,吴丹红律师首先发表质证意见。


第一,对秦某某的证言进行质证,认为秦某某的口供属于孤证,并没有能够与之印证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闭环。一审判决认定王现敏索贿的时间点,王现敏已经被降职为三级调研员,毫无实权,不符合“索贿”的要求,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上来看,都没有这样的索贿,王现敏是不具备索贿条件的。


第二,秦某某的证言中说其“感觉”王现敏向他要钱,是主观猜测,没有证据印证。


第三,秦某某的证言中说其未过问都阳公司的事情,但实际上客观证据能够看到其一直在过问都阳公司相关事宜,还派儿子去上海看公司情况,证言互相矛盾。这样一个没有印证的存在很多矛盾之处的单方面证据,被一审判决作为依据,具有很大的问题,从秦某某儿子小秦的证言也能看出来秦某某让小秦去关注都阳公司相关情况,也说明秦某某对都阳公司自始至终都有控制权,不论是高某某、王现勇都是为秦某某打工的人,都阳公司最终控制人还是秦某某没有任何问题。


第四,王现敏女儿证言中提到的王现勇说“不要给你爸太大压力”,指的是让王现敏不要挤在女儿租住的小屋子里,让弟弟到家里住,而非一审认为的和都阳公司有关。
第五,王现勇的供述和辩解中明确提到在得知秦某某与王现敏没有利益关系后才勉强答应帮忙,绝无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王现敏的供述和辩解中提到都阳公司买的房和女儿上班距离太远,不可能给女儿住,部分供述受到办案人员逼迫和诱导,存在不实,应当排除。


赵德芳律师指出,一审公诉人认为秦某某未来能够将都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现敏家人,所以王现敏为实际控制人,这样的认定极其荒谬,完全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的实控人完全是两个概念,而且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也是需要在登记部门留下痕迹的,不可能实现无痕变更,王现勇的角色就是一个经理人,这是在全部证据材料中都能体现的。


关于洗钱罪的指控,洗钱罪应当是一个隐秘的、违法的行为,但从全部的证据材料来看,王现勇对都阳公司资金的操作都是公开的、正当的,没有任何地方可以被认定为洗钱罪。


关于都阳公司股权决定书的问题,一审仅仅是让秦某某对签字进行辨认,便认定签字并非本人,而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进行笔迹鉴定,鉴定股权确认书是否是秦某某本人签字,以证明都阳公司股权和都阳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王现敏洗钱的指控,也是十分奇怪的。当时王现敏已经被监委留置,怎么发出指令让王现勇洗钱呢?都阳公司买房、交钱这些行为明显是与王现敏无关的。如果王现敏能够在被留置之后依然遥控指挥都阳公司的运作,那一定是监委出了内奸,协助王现敏“洗钱”。再者,即使王现勇房产投资成功,受益人也是都阳公司,而都阳公司的全部股权都在秦某某名下,不论如何王现勇都只是一个工作人员,秦某某才是都阳公司实际控制人。如此,指控王现敏和王现勇受贿和洗钱便决不能成立。




随后,王现敏对所谓索贿一千万发表质证意见,主要针对一审指控的以下内容:都阳公司买的房为什么在王现敏曾经看房的半径范围内?王现勇为什么给王现敏女儿发都阳公司购买的房产照片?王现敏是否主动提出开公司向秦某某索贿?王现敏是否为感谢秦某某邀请秦某某到家中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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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认为王现敏准备给女儿买房,也和女儿一起看房,因此以其看房范围为标准划出半径,而都阳公司买的房产正在该范围内,所以认定都阳公司买的房产就是王现敏为女儿准备的。实际上,这个范围划分并不合理,王现敏和女儿的买房原则是要离公司近,步行十分钟就能到。王现敏不仅是一个父亲,还是一个区委书记,他在上海不仅和女儿一起看过房,还曾带着长治县的国有企业人员一起考察过办公用房。从王现敏在任的执政思路来看,他很愿意向北京上海香港这些发达地区学习经验,他说和国有企业在上海看办公用房,是为了与发达地区加强交流学习,看别人的建设方式,看别人的发展经验,看的地方很多,范围也很广,这一想法是向市里汇报过的。一审判决的逻辑中将王现敏为了政府工作和地区发展在上海看房的范围,等同于准备给女儿买房的范围,无论如何也说不通,不合情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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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认为王现勇给王珑阁看都阳公司所投资房产的照片,意味着王现勇买房是为了给王珑阁居住。王现敏提到,王现勇靠投资房地产挣了不少钱,有成功的投资经验,因此一直想培养王珑阁的看房投资意识,所以不仅都阳公司买的这个房给王珑阁看了,在此之前投资的各个房产都给王珑阁看过,也都交流过意见,这都可以从王现勇和王珑阁的聊天记录历史中看到。可以看出来,给王珑阁看都阳公司购买的这一房产并没有任何特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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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根据秦某某证言认为王现敏主动提出开公司向秦某某索贿。秦某某在证言中提到王现敏主动约他,提出开公司索贿,只有这一个孤证,不能当做定案依据。同时,王现敏和秦某某的聊天记录中显示的情况是秦某某主动约王现敏出去聊天,秦某某的证言与客观存在的聊天记录相矛盾,明显是在说假话。此外,“索贿”要求基于职权对对方产生压力,当时的王现敏已经被降职为毫无权力的三级调研员,不可能有“索贿”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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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根据王现敏邀请秦某某到家中吃饭的聊天记录和秦某某证言,认定此为王现敏对秦某某行贿一千万表示感谢。王现敏指出该份聊天记录存在严重缺失:在第十一卷证据中截取的秦某某的聊天记录当中缺失了王现敏邀请秦某某到家中吃饭之前的聊天记录,但在第十五卷从王现敏手机中截取的聊天记录当中有完整版。完整版的聊天记录显示,秦某某先邀请王现敏到自己生态园的办公室吃饭,王现敏拒绝了,考虑到秦某某父亲去世,按照长治地区的习俗过年不能出门,后邀请其之后到家中吃饭。不知一审判决为何会在有完整证据的情况下,根据一份明显断章取义的聊天记录来认定事实。


在下午王现勇质证的环节中,王现勇对指控王现敏“索贿”表示质疑,请求检察员向自己出示卷宗,需要看一下卷宗标题。检察员认为庭审节奏完全被上诉人和辩护人掌控,拒绝出示,并向合议庭提出异议,审判长在翻阅卷宗后向王现勇宣读标题。王现勇指出,证据卷宗标题注明王现敏为“收受”贿赂,但判决中却变成了“索贿”这一更严重的情节,其对此表示疑惑。


王现勇对因为什么事实和什么法律规定给他定罪,希望出庭检察员能够总结案件证据想要证明的对象以及相关法律依据,并列举出来几处重要证据,请求检察员宣读。检察员认为总结证据和梳理依据并非现阶段的任务,宣读证据的请求和之前商议的不符,随即对合议庭提出意见,认为合议庭没有发挥主导庭审的作用。由于出庭检察员和上诉人、辩护人没法就证据出示方式达成一致,请求休庭。此时距下午3点开庭仅过去五十分钟左右。


审判长宣布休庭十五分钟,休庭后旁听人员按照审判长的指示站在法庭外等候,但迟迟未通知继续开庭,从四点休庭等到五点半,不知发生了什么事情,法警突然通知今天的庭不开了,让大家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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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法院后遇到两名辩护律师,向二位询问为什么今天的庭不开了?律师说按照审判长指示,在休庭十五分钟后三位审判人员和两位上诉人、辩护人就已经进入法庭等待,但一直不见检察员的踪迹,助理检察员进入法庭匆匆将东西收拾好就离开法庭了。检察员径直离开法院,庭审被迫中断,今日的庭审就这样戏剧性地结束了。检察官代表的并非个人,而是人民检察院,是司法公正,检察官应当有自己的责任与担当,在法庭上如此随意的检察官当真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吗?

文/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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