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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词精选78|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庭前)辩护词

李耀辉律师 法耀星空
2024-09-05
作者|李耀辉
177 1711 7747
  • 辩护词中的人名、地名均做处理

Feb.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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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耀辉TEL:177 1711 7747www.liyaohui.net


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庭前一审辩护词

一、本案涉案白酒不是伪劣产品,不符合“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表现形式,刘某某不成立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有四种表现形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案涉案白酒不属于以上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不是伪劣产品,JD公司的销售行为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在案有真实、有效、充分的证据证实涉案白酒均是符合GB/T26760-2011《酱香型白酒》标准的合格产品

本案涉案白酒先后两次检测结论均符合GB/T26760-2011《酱香型白酒》标准。因此涉案白酒是合格产品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JS县农兴食品加工经营部由黄凡峻负责取样送检,据黄凡峻供述称,购进散装酒,检测合格后才收购,包装成品酒后检测合格才交给公司。自己烤的酒送检合格后,勾调、包装好的成品酒再次送检,直到合格后才交付公司。

仁怀市精化白酒检测公司的技术负责人陈济丽的证言可以与黄凡峻的供述相印证,陈济丽证言称,“他们应该是又在外面勾调再反复送来检测,直到指标合格他又送样检验出报告……他包装好的成品酒送来检测一般都是合格的。”

刘某某供述也称,他们都提供的酒检报告都是合格的,我认为该酒产品就是合格的。

JS县农兴食品加工经营部在采购、生产、出厂环节,都会委托仁怀市精化白酒检测公司对案涉白酒进行检测,在案侦查机关调取了12份检测报告,结论都是“经检验,该样品已检项目符合GB/T 26760-2011《酱香型白酒》标准。”

JS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4日对JS县农兴食品加工经营部执法检查时,对京都天坛酒、匠著·酱香传奇酒、大国酱香酒、丝台酒(出口版)、金品王子酒进行抽样,并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进行检测,检验结论均为“经检验,所检项目(除标准中未作要求的项目)符合GB/T 26760-2011《酱香型白酒》要求。”

因此,JS县农兴食品加工经营部和JS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委托两家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结论都是符合GB/T26760-2011《酱香型白酒》标准和要求,故本案不存在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二)本案不符合“掺杂、掺假”的情形

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按此解释,“掺杂掺假”行为需要有两个特征:一是掺入杂质或者异物;二是不符合法定的或者明示的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并且要具有“降低、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这一特定的后果要件。对于该条标准的理解重点在于“掺”的行为使得种类物降低、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

《食用酒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31640-2016)》对食用酒精的定义是以谷物、薯类、糖蜜或其他可食用农作物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精制而成的,供食品工业使用的含水酒精。

我国明令禁止使用工业酒精、甲醇等生产各种酒类,但不禁止使用食用酒精。《贵州省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不得外购食用酒精或者外购原酒生产加工白酒是针对的白酒小作坊,并没有限制其他酒企使用。虽然酱香型白酒国家推荐性标准GB/T26760-2011对酱香型白酒定义是未添加食用酒精,但液态法白酒和固液法白酒是可以使用食用酒精和食品添加剂的,不论是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和固液法白酒生产的都是白酒,不会使得这一种类物降低、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涉案白酒添加食用酒精的目的是提高出酒率和降低成本,但一定不是不可食用的杂质、异物,也并未改变白酒的饮用功能,且检验的成品酒都是合格的,因而不能将生产、销售涉案白酒视为“掺杂、掺假”的行为。

(三)本案不符合“以假充真”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涉案白酒经检验是合格产品,具有饮用的使用功能,所以将不符合固态法白酒和酱香型白酒的生产工艺的白酒冒充酱香型白酒,不是以假充真,本案不存在“以假充真”的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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