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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无罪案例:房地产商拆迁手续不全,行为人上网发帖曝光村支书,事实不清无罪

综上,全案证据尚不能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条,不能完全排除合理怀疑,认定陈霞犯敲诈勒索罪在敲诈手段、非法占某的以及被害人付款的被动性等方面均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裁判结果
9月9日 下午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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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过失犯罪认定的困境与破局

目次一、模糊的“道路”概念二、特别法与普通法复杂的逻辑关系三、因果关系的难以认定四、作为破局的陪审员制度几乎每一个过失犯罪,在认定时都会出现纠结。很多时候,我必须承认自己的理性是有限的,专业知识更是存在大量空白。模糊的“道路”概念想起多年以前遇到的几起过失犯罪。第一起是20多年前我刚刚兼职律师业务,接洽的案件。那天,主任告诉我有一个案件,希望我来接待一下。我瞬间来了精神,穿上很久没穿的西装,打上空调出租,到了律所。看到当事人之后,我的心拔凉拔凉的。因为他的衣着太过朴素,当他用满是老茧的手和我握手时,我知道今天又白来了。这是一个交通肇事案件,我问他,什么车撞的,奔驰还是宝马?当事人告诉我,是拖拉机。我的心沉入到了谷底。只能既来之则安之。我听他讲述了案情。他家住在城乡结合部,多家人住在私自搭建的大杂院里。院里停着一辆拖拉机,结果他两三岁多的孩子在院子里玩耍,被司机倒车不慎撞倒,司机逃跑。小孩高位截瘫,成了终身残疾。这位父亲希望把司机绳之以法,并对我说,无论花多少钱,自己都要讨回公道。那时我还年轻,还很感性,所以决定对他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当我说不要钱那一刻,这位父亲眼睛湿润了,说不行不行,钱肯定是要付的。我说这样吧,我给你写一个立案申请书,你交给公安机关。反正我也没事,写东西也很快。我知道这种案件不太好处理,理由在于交通肇事致人重伤,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在逃逸的情况下,除非可以证明司机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我觉得问题的关键在于自己居住的院子是否属于道路。如果不是道路,那就不需要按照交通肇事罪来处理,可以适用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所以我给他写了一个控告书,认为司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了几个月,这位父亲给我打电话,说案子立上了,司机被通缉了,虽然还没有归案,但是他非常感谢我。多年后,又遇到了一个类似的案件。一位学生的父母搭乘出租车,结果出租车和大货车相撞,出租车的司机和乘客都死亡。鉴定结论是大货车司机和出租车司机的责任是一半一半,也就是同等责任。按照司法解释,如果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需要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才构成犯罪,但如果导致三人死亡,即便负有事故的同等责任,也构成交通肇事罪。看起来,这个案件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问题,但是却出现了一个程咬金,那就是路政部门。原来这条道路是还未正式开通使用的道路,所以交警的鉴定结论是三方都承担同等责任,这样大货车司机的责任就是三分之一,而非二分之一的同等责任。最后,司机没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位学生咨询我。我的初步看法是,这确实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既然是没有开通使用的道路,那就不应该按照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来处理,应该直接适用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而那个犯罪是不需要考虑责任分配问题的。然而,如果这么处理,从逻辑上来看,公路建设等单位工作人员也有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可能。当然,不知道这个案件最后怎么处理,学生最后也没有再和我联系。特别法与普通法复杂的逻辑关系由于交通运输存在一定的危险,但这种危险是社会生活所允许的。法律不可能禁绝一切危险,否则科技也没法发展,这就是为什么交通肇事罪要遵循危险的分配理论,平衡司机和行人的利益冲突。就像刚才说的,如果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如果负的是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那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然而,有人会认为,由于交通肇事罪是过失致人重伤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殊类型,如果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这完全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只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既然普通法和特别法在普通法的范围内重合,如果不构成交通肇事这种特别法,那不就可以普通法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兜底适用吗?这种观点显然忽略了交通事故犯罪中的危险分配问题,也没有注意到交通领域事故犯罪的特殊现象。这就是为什么《刑法》第233、235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都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换言之,也就是发生在道路交通领域的犯罪,那就排除了普通法的适用。但是,如果不是发生在道路交通领域,自然还是可能适用过失致人重伤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所以司法解释也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只是所有的法律概念都有模糊之处,对于已经可以通车但还没有交工验收的公路,这属于道路吗?其实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公安部有一个对某省请示的答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交管[2000]259号文件):认为对于未经交工验收的新建或改建公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但是这个文件并非司法性文件。公安部的这个答复对于刑事审判并无必然的效力。因果关系的难以认定更为复杂的是,过失犯罪的认定又是一个千古难题,至今仍然没有毫无瑕疵的理论。其中最复杂的就是因果关系的判断。张三驾驶汽车行至某路口时,发现散落在路面上的雨水井盖。但其因超速(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被告人的车速高于77公里/小时)采取措施不及,车辆轧上井盖后失控,致其冲过隔离带进入辅路,与正常行驶的杨某所驾驶的汽车和骑自行车正常行驶的刘某等人相撞,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张三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张三违反了交通法规,超速行驶,因此导致了事故发生。但问题在于,如何确定超速行驶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辩护律师要求做一个侦查实验,我们在同路段用同样的速度开车,测算一下车辆的运动轨迹,比如安排无人驾驶的车辆,或者干脆在计算机上建模处理,碾压井盖,难道就一定不会发生撞人的事故吗?法官会接受这种辩解吗?会同意进行这种侦查实验吗?估计不会。德国有一个经典的案例,是法学院必讲的讨论案件:卡车司机甲想要超车,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保持1—1.5米的路边距,但司机没有遵守这个规定,最近时与骑车人乙仅仅只有75厘米。在超车时,原本已经喝多了的骑车人乙,因为醉得有点迷糊而瞬间向左闪,以至于跌落于车座后轮底下被车碾过。事后确定,即使司机审慎驾驶履行注意义务,保持安全距离,以乙酩酊大醉的程度,车祸仍然可能发生,那么,对于司机应当认定为过失犯罪吗?关于这个案件的因果关系,可能有三种判断路径:一种是危险升高理论,只要行为导致了危险,那就推定行为和结果有因果关系。当然,这里的危险必须是社会禁止的危险,不包括社会容忍的危险,后者并非法律上的危害行为。我们生活在一个危险的世界,危险和机遇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没有危险就没有机遇。人工智能比如自动驾驶技术肯定有危险,但法律不能禁止所有危险,只能禁止社会所不容忍的危险。但在卡车司机这个案件中,既然司机违反了保持车距的法规范,那么就创造了社会所禁止的危险,那也就构成犯罪。这种立场的打击范围很大,如前述大货车司机致出租车三人死亡案,公路建设等单位工作人员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车辆在未正式开通使用的道路行驶,似乎也制造法律所禁止的危险,那就和死亡结果也存在因果关系。第二种立场则是结果回避可能性理论,如果履行了注意义务,也无法防止结果的发生,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最后采取的就是这种立场,如果司机保持了合理距离,也可能无法避免发生事故,所以没有因果关系。然而,因果关系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或然性,而非必然性。我们很难回溯到过去,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如果司机保持了合理距离,就100%不会发生事故,不一定吧。危险升高理论强调行为本身错误,而结果回避可能性理论则强调结果的错误。第三种立场是一种折中性的理论,也被称为结果回避高度或然性理论,就是按照概率法则进行判断,如果履行义务,比如张三超速案中,如果他当时不超速,较大的概率不会发生死亡结果。这其实是对英国哲学家休谟(David
9月8日 上午 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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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三部《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2024年9月3日起施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三十四条
9月7日 下午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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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 :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定位

一件受贿案办案手记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罪撤诉案的办案手记藏某某挪用特定款物案办案手记无罪案例评选|马淑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无罪辩护手记李耀辉|
9月6日 下午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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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房就是天下:七位法学学者的书房

时光荏苒,岁月悠悠,晃眼之间,我们很多人都过了大学在读的年纪,长成了曾经希望穿着西装扮成职业人士的模样。或许也因为离开了象牙塔,我们才恍然,原来阅读的惬意,是那一方书房,一方诗意,一寸小小的天地,是书本簇拥的「秘密花园」,是学思馥郁的「无人之境」,是法学家最稀罕的地方。书房记录着法学学者的阅读轨迹,而其阅读轨迹恰好折射出个体在法学思想上的成长历程。形如吴志攀老师曾说的那样:「书房就是天下,这是学者们安身立命之所在,天下很大,书房很小,可在学者眼里,书房就是天下。」寻大家书斋,访一室幽兰,聚焦法学学者的书房,探秘学者们的精神追求和学术世界,从他们对知识、思想的获取路径和珍藏中,汲取成长的养分和力量。希望今天七位法学学者们「以灯传灯,心灯不灭」的读书藏书用书之道(集锦),献给屏幕前所有爱书的人,能实现我们「走进法学学人书房」的心愿。按文章首发时间倒序[择摘偏阅读和书目推荐
9月5日 上午 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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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丨辩护人依法发表辩护意见不能当然视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

1~2,既可以防止重金属的水解沉淀,又可以防止金属在器壁表面上的吸附,同时在
9月4日 下午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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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上诉期未满,二审法院便受理上诉案件,程序违法

一件受贿案办案手记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罪撤诉案的办案手记藏某某挪用特定款物案办案手记无罪案例评选|马淑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无罪辩护手记李耀辉|
9月3日 上午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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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人博:律师除了赚钱还得“运送正义”

《律师文摘》总第13辑卷首语来源:微信公众号“律师文摘”于2021年9月24日推送。
9月2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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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司法的最高目标不是“案结事了”,而是公平正义!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几年前,我在一份提交给全国人大关于物权法的专题报告中,提到物权法的功能之一是定分止争。这里特别使用了“分”字,而不是“纷”,在讨论中,引起了不同的看法。因为“定纷止争”的运用频率相当高,不仅频频见诸媒体报端,也常常为一些法院的宣传标语所用,与此相比,“定分止争”相对少见,这是否意味着应用“定纷止争”替代“定分止争”?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对法律的功能有较为全面的叙述,强调的是定“分”止争,而不是定“纷”止争。早在《管子·七臣七主》中,就有“定分止争”的用法,即“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再看商鞅的说法,就更能明晰“定分止争”的正统地位,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贪盗不取。”其大意是指,众人之所以追逐在野外奔跑的野兔,并不是因为众人对野兔可分而得之,而是因为无主的野兔给众人提供了积极争取所有权的动力。被捕获的野兔在市场出售,因其权属既定,他人就不能随意盗取。这意味着,诸如野兔之类的东西在名分未定的情况下,即使是尧舜等圣人,也会去追逐它,而在归属已定时,即使是盗贼也不能随意掠取。显然,无论管子还是商鞅,都认为法制的对象是熙熙攘攘的名利之徒,因此需要依靠法律的奖惩,使之趋利避害,减少纠纷。可见,其均将定分止争看作是法律的重要功能。在这里,“分”有不同解释,儒家学说把它表述为一种名分,孔子就说“必也正名乎”,而在法律领域,“分”的意义更在于“权利归属”。从法律的功能来看,应当是定
9月1日 上午 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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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公安经侦管辖80个罪名最新立案追诉标准一览表

公安经侦管辖80个罪名立案追诉标准一览表“刑事法典”综合整理序号罪名立案追诉标准一、危害公共安全案件1帮助恐怖活动罪(第120条之1第1款)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应予立案追诉。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一)走私案件2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第1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二)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走私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走私假币的;(三)其他走私假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二)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案件3虚报注册资本罪(第158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六百万元以下,虚报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二)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超过六百万元,虚报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二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报注册资本的;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本条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六百万元以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二)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超过六百万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二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本条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5欺诈发行证券罪(第160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五)隐瞒或者编造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六)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七)为欺诈发行证券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八)为欺诈发行证券向负有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或者人员行贿的;(九)募集的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十)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6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第161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五)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六)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或者注册并且上市交易的;(七)致使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的;(八)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九)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十)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7妨害清算罪(第162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8月31日 上午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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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被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刑11年,四川省高院认定属合同纠纷改判无罪

被羁押七年后,2024年8月6日,成都一通讯公司实际控制人樊玥聪和另一负责人许琰玮无罪获释。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7年后,无罪获释。
8月30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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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无罪案例:行为人欲举报被害人偷税漏税无功而返,未告知被害人举报行为就获赔,不构成敲诈勒索,无罪

2019年7月12日冯某1向望奎县公安局报案。当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岳源家中将其抓获。法院认为经查,本案中,被告人岳源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行为要件。理由在于:
8月29日 上午 9:01
其它

中国政法大学2024年在职研究生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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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 上午 9:01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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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审讯的认定——刘军谊受贿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被告人是否受到疲劳审讯。庭审后,《北京晚报》以“他是否曾受到疲劳审讯?”为题进行了报道,人民网、凤凰资讯等多家媒体进行转截。以下对如何认定疲劳审讯的问题作一简要说明。
8月28日 上午 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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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腾:办理刑事案件,绝不能把法律当作一根绳子简单比划

办理刑事案件,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双方的具体诉求,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作出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判决,绝不能把法律当作一根绳子简单比划。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能看到一些法理情兼顾不当的案例,办案人员由于没有全面把握案件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或者机械地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导致案件的裁判结果背离司法公正,或者裁判文书在兼顾法理情方面顾此失彼,不仅导致当事人不满,而且引发公众质疑和舆论炒作,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裁判案件顺应天理国法人情,这是中华传统司法长期积累的成功经验和司法智慧,也是中国传统司法长期奉行的多元价值观,甚至可以说是中华司法文明的一项重要成果。数千年来,民众评判司法案件判的是否公正,评判官员是否正直,总是把判决是否体现天理国法人情作为衡量的根本标准。天理的含义非常丰富复杂,简单说就是天下公认的道理,或者说是天下都崇尚、信守的共识,中华民族将天理奉为人类社会最高的价值规范和生存法则。天理还具有自然规律和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关系的意蕴,相当于西方启蒙思想家所讲的自然法。具体到司法案件中,天理主要讲的就是“事理”,也就是争讼案件的来龙去脉、事实真相和是非曲直,所以讲天理就是讲事理,也就是具体案件中的正义。俗话云:“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这个理讲的就是事理,也就是天理。国法本来的意义是指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律及其对法律的解释,不包括习惯法、皇帝发布的敕令,官府发布的各种规范等。但实际上,后者对定罪量刑也有很大的影响。国法为行为提供规则指引,为纠纷解决提供依据,所以表现为显性或刚性规则。人情是指人之常情,不是反常之情。人情亦非个人好恶之情,而系大众之情即社情民意。人情来自于公众对案件的看法和态度,有很大一部分指的就是公序良俗,案件的某些情节与人的看法和感情产生了关联,办理案件时就需要考虑人情。在实践中,天理国法人情对裁判结果的影响并非半斤八两,而是因具体案情不同而异,大体上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在天理国法人情一致的案件中,直接适用国法即可做到三者兼顾,没有必要在法律之外考虑所谓的天理或人情。二是在天理国法人情有冲突的案件中,就需要在三者之间找到一个妥协的共同点或者取舍点,而后得出一个都能够兼顾的结论。三是在国法没有规定或者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中,就要运用天理或人情来填补国法的漏洞。我想用三句话来概括古人处理天理国法人情的方法。即:把天理作为裁判的精气神予以彰显,把国法作为裁判的底线不予逾越,把人情作为裁判的温度让人感受。作为刑事案件办理依据的国法,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国家规定”,不是国家规定的法律规定,不属于办理刑事案件的国法。根据立法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国法或者国家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这里的法律和决定既可以是专门的刑事法律和决定,如刑法修正案和刑事诉讼法等,也可以是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法律和决定,如规定了传播传染病的传染病防治法等。另外,根据法律规定,立法机关对立法作出的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二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其中,“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如果系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只有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才能视为办理刑事案件的国法:(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2)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3)在国务院公布上公开发布。除此之外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不能视为办理刑事案件的国法。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主要是针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所作的解释。其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而作的解释,称之为“解释”,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作出的规范和解释,称之为“规定”,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而作的解释,称之为“批复”,对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而作的文件,称之为“决定”。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除了上述四种以外,还有《规则》,即对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而作的解释。另外,随着案例指导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指导性案例的工作与发布程序等同于司法解释的工作与发布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也具有类似于司法解释的效力。实践中,办理刑事案件除了坚持这三种国法以外,还有一些规范性文件虽然不能纳入国法,但对办理刑事案件具有重要作用,也需要依法严肃对待。一是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制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执法案件的规章,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通知”“意见”“指导意见”“纪要”和“规程”等,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党政机关、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四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业务部门对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所作的答复,五是国家立法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对立法所作的答复,等等。这五种规范有的是对国法的解释,有的是实施国法的规则,有的是刑事政策,有的则是对刑法适用问题的回应。因而有的具有程序法律效力,有的具有实体法律效力,有的具有证据法律效力,有的具有政策指导效力,等等。对办理刑事案件而言,这些规范的效力只具有辅助认定犯罪和裁量刑罚的效力,而无独立决定定罪量刑的效力。有的行政规章是为了管理某项社会事务而发布的,具有管理社会事务的强制效力,不等于具有定罪量刑的刑法效力。比如公安机关关于枪支的规定、关于卖淫嫖娼的规定,就是一种社会管理规范,不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刑事专业问题解释,不能直接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但是,公安机关关于枪支和卖淫嫖娼的规定,对认定涉及枪支和卖淫嫖娼的犯罪,具有重要的辅助效力。这是我们在把握刑事案件的国法时需要注意的。刑事审判要做到法理情兼顾,首要任务是把案件的事实、证据查清楚、查细致,把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查清楚、查细致,裁判案件的法理情隐藏于案件的事实、情节乃至细节之中。办理刑事案件不仅要以事实为根据,而且要以法律为准绳。所以必须立足法律兼顾法理情,不能脱离法律漫谈天理国法人情。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案件,要从法理情三个视角解释法律,把天理国法人情融入法律内在的规则、逻辑和价值之中,使之成为一张皮,不能变成两张皮。立足法律兼顾法理情,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一是注意用法理情克服过时的法律可能产生的不公正。在实践中,法律是稳定的,而现实是快速发展的,所以法律的某些内容会落后于现实。为了保证公正司法,应当依据变化的现实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而不是死扣过时的法律法规。二是在法律法规有缺陷的情况下,要利用天理国法人情纠偏补漏。从实践看,任何法律都可能存在漏洞,任何法律漏洞都不可能仅通过修改立法弥补,通过司法裁判解疑释惑或者弥补法律不足,可能是更好的方式。总之,法律之中具有丰富的法理情,法理情是法律固有的内容,没有法理情的法律是不可想象的,越是良法,越是充满了法理情。只有恶法或者过时的、有缺陷的法律,才会在法理情方面存在缺陷或者背离。无论适用哪种法律,都需要司法人员把其中的法理情解释出来,使之适应纷繁复杂的各类案件。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怎样才算做到法理情兼顾?有无评价标准可循?答案应当是肯定的。这个评价标准就是人们通常讲的案件审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统一”。刑事案件的裁判如果实现了“三个效果”统一,就一定能够实现法理情兼顾。裁判刑事案件能不能做到法理情兼顾,最终取决于司法人员的职业素养和司法能力。一是提高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二是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三是提高裁判说理能力。作者
8月27日 上午 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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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做人与做律师!

来源:江平教授“法学是典型的先苦后甜、胜者通吃的长线专业。你们必须经受各种痛苦的经历,无法承受的人趁早出局。入学第一天你们就应该知道,这个专业要背最厚的书,参加最难的考试,忍受最低的一次就业率,更重要的是,必须在精神上脱胎换骨。法学是成年人的工作,如果不快点毁掉你们的童年,你们怎么真正成熟!法学是统治者的事业,如果不毁掉你们的平民心态,怎么能进入领导者的行列!法学是研究人性恶的科学,如果不深刻的直面邪恶,你们又怎么能彻底的明白正义!”——张明楷
8月25日 下午 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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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东燕:法律与新闻不可能长期处于低谷

教授、博导、著名刑法学家法律与新闻不可能长期处于低谷文
8月15日 上午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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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陈瑞华:辩护律师的思维方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本文摘录自陈瑞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
8月9日 上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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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陈瑞华:检察官的思维方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本文摘录自陈瑞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
8月8日 上午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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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陈瑞华:法官的思维方式

当然,即便是坚持原则,也并不意味着将某一方面的原则奉为唯一的真理。在若干项原则发生冲突的时候,法官确实需要掌握一种协调不同的价值的艺术。以下内容可以为法官解决这种冲突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思路。
8月7日 上午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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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赵媛媛妨害公务重审改判无罪案辩护手记

匡扶正义”的锦旗,体现了他们对律师发自内心的感谢。当事人“劫后余生”的感恩之心,又何尝不是辩护律师继续为法治奋斗的最大的激励。以上是我对赵媛媛案粗略回忆,是为辩护手记。推荐阅读
7月14日 上午 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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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刑事撤回起诉制度的一般问题

一件受贿案办案手记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罪撤诉案的办案手记藏某某挪用特定款物案办案手记无罪案例评选|马淑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无罪辩护手记李耀辉|
6月30日 上午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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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 李耀辉律师辩护的诈骗案件,二审改判无罪

无罪案例曾庆富诈骗案二审改判,宣告无罪辩护人|李耀辉刑辩昨天下午接到的一则好消息,昌黎法院通知家属今天上午十点去看守所接人,我向二审法院确认二审改判无罪。本案历经三年半多时间,昌黎法院一审判诈骗罪12年,二审发回重审后改为11年,秦皇岛中院改判无罪。快四年了,三名被告人终于等来了这份难能可贵的无罪判决,蒙冤近四年,终得昭雪!本案是2024年我成功办理的第三件无罪案例,也是今年第二个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无罪2024|
6月28日 上午 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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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传闻证据的司法“潜规则”

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系转述被害人事后的告知,即被害人曾被迫与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均来源于被害人朱某某一人,证明力较低,结合法医学意见及开房记录等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周长远案
6月23日 上午 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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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刑事判决是如何形成的?

一件受贿案办案手记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罪撤诉案的办案手记藏某某挪用特定款物案办案手记无罪案例评选|马淑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无罪辩护手记李耀辉|
6月18日 上午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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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猥亵儿童案与品格证据

一件受贿案办案手记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罪撤诉案的办案手记藏某某挪用特定款物案办案手记无罪案例评选|马淑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无罪辩护手记李耀辉|
6月16日 上午 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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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法院并案审理后,起诉书要不要送达给其他被告人?

一件受贿案办案手记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罪撤诉案的办案手记藏某某挪用特定款物案办案手记无罪案例评选|马淑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无罪辩护手记李耀辉|
6月15日 上午 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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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律师要求法庭为被告人打开戒具,法官说别捣乱

一件受贿案办案手记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罪撤诉案的办案手记藏某某挪用特定款物案办案手记无罪案例评选|马淑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无罪辩护手记李耀辉|
6月9日 上午 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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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公诉机关是否可以撤回证据?

一件受贿案办案手记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罪撤诉案的办案手记藏某某挪用特定款物案办案手记无罪案例评选|马淑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无罪辩护手记李耀辉|
6月4日 上午 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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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证人被拒之门外

一件受贿案办案手记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罪撤诉案的办案手记藏某某挪用特定款物案办案手记无罪案例评选|马淑琴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无罪辩护手记李耀辉|
5月25日 上午 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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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二审庭审时,一审法官能否旁听案件?

[下]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过形式性侵案被害人不报案是不是无法定案?警惕自首被滥用“0首付0月供”购车是否必然构成诈骗?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补助费用谁来出?审判拖延战术与急速审判李耀辉|
5月21日 上午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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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认罪认罚后,宣判前紧急介入的一件醉驾有效辩护案例

[下]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罪过形式性侵案被害人不报案是不是无法定案?警惕自首被滥用“0首付0月供”购车是否必然构成诈骗?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补助费用谁来出?审判拖延战术与急速审判李耀辉|
5月2日 上午 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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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词精选79| 诈骗罪(电信诈骗)辩护词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主要对罗某某在犯罪集团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诈骗金额和获利等情况持有异议。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关注、采纳。辩护要点:1.从犯之辩:罗某某既非组织、策划者,又非骨干成员,而是被雇佣讲解股票分析的讲师助理,仅单纯从事辅助性工作,参与时间较短,发挥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2.金额之辩:在案证据无法确定罗某某“着手”时间,亦无法确定罗某某的参与犯罪期间,其诈骗数额难以查证。3.获利之辩:《起诉书》指控的罗某某获利金额有误,应当将往返迪拜的机票费用扣除。4.量刑之辩: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主观恶性小等量刑从轻情节。有必要通过主从犯的区分来减轻处罚,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现就量刑部分发表以下详细辩护意见:一、罗某某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针对罗某某认定从犯的意见,当庭公诉人不持异议,也是认同的,恳请合议庭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罗某某减轻处罚。在本案指控的诈骗犯罪集团中,罗某某既非组织、策划者,又非骨干成员,系被临时雇佣进行股票分析的讲师助理,从事辅助性工作,其参与时间短暂,发挥作用较小,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第一,从法律规定上看,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要求准确认定共同犯罪,应依法区分主从犯,在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应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罗某某在整个犯罪集团中,既非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也不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其是被雇佣从事辅助性工作,参与时间较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其应为从犯。第二,从犯罪集团组织结构看,罗某某不属于任何一个团队。在案证据可以证实,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教授”,该诈骗犯罪集团是团队化作案,按照陈某供述称,和“教授”合作的团队不少,其中陈某负责两个团队,一个团队负责“养号”,另一个团队做业务和养号,主要工作是在微信群内对客户直接实施诈骗活动。“教授”指派陈阳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教授”手下还有孙鹏团队、“大陆”团队、“老四”团队。罗某某不隶属于任何一个业务团队,而是由“科比”临时雇佣按照工作指令在直播间辅助“于鹏”讲解分析股票,处于最底层的被管理人员。第三,从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看,罗某某没有参与任何组织、策划、管理诈骗活动,只是相当于一个领取固定报酬的底层员工。如何分辨各被告人在该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大小,主要依靠从被告人陈某手机上提取的聊天记录这一客观证据,该证据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陈某手机上与犯罪有关的聊天记录,主要有“迪拜入金群(入通道三)”、“沙漠王子”、“业务讨论组”、“后台技术对接群”、“诚通讲师对接群”,从具体聊天记录看,该犯罪集团实施诈骗活动上联络沟通分工主要在以上几个群内对接完成,然而罗某某没有在以上任何一个群内,其既不负责业务,也不负责技术,其虽称是讲师助理,但在诚通讲师对接群内也无一席之地,由此可见,罗某某不是犯罪集团的主要成员,没有组织领导、骨干成员的地位和作用,其是被招聘进来,其地位很低,发挥作用很小。
4月20日 下午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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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庭审合议庭成员与判决书载明的人员不一致,能否适用裁定补正

偷挖铜钱被判十年,除了满腔悲愤只能上诉办案手记一起诈骗案宣告无罪辩护手记为什么我要为轮奸案作无罪辩护?《无罪辩护》之李耀辉律师办理的挪用资金撤回起诉案李耀辉|
4月3日 上午 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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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假证据也有它的价值

偷挖铜钱被判十年,除了满腔悲愤只能上诉办案手记一起诈骗案宣告无罪辩护手记为什么我要为轮奸案作无罪辩护?《无罪辩护》之李耀辉律师办理的挪用资金撤回起诉案李耀辉|
4月2日 上午 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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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经营交通安全统筹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经营车辆安全统筹业务是国家鼓励倡导的,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法院判决均认可车辆统筹业务的合法性,扩大参统范围既没有突破行业互助性质,也没有违反国家规定,因此不宜定性非法经营罪。作者|李耀辉177
3月30日 上午 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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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律师辩护案件被评为第八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2024年3月16日,2022年度第八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重磅发布。本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活动启动以来,受到了全国各界刑事辩护同行的广泛关注。经过组委会初步筛选,从近百件投稿的案件中评选出40件无罪辩护案件入围。这些案例中,既有在侦查阶段撤案、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法院宣告无罪的成功案例,也有一审开庭后撤诉、二审后改判、再审后改判的惊人逆转。评委来自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知名大学的专家学者以及国内刑事法学界的知名实务专家担任。评委组秉承纯粹、专业、权威的精神,经过层层严格评审,重在考察参评刑事案件本身的典型性和对推动刑事法治发展的意义和价值,评选出以下十件重大、有影响力且具有较强专业性的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李耀辉律师辩护的无罪案例(4号案例)被评为第八届全国十大无罪经典案。李律师自2017年首次参选十大无罪案例评选活动便入围30强,最近连续三届入围十大无罪案例评选,终于获得了第八届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感谢组委会及专家评委!获选案例4林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先后撤销指控、发回重审后撤回起诉做出不起诉决定辩护律师李耀辉
3月19日 上午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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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022年度第八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发布

编者按:2022年,“年度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活动”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主办。2022年10月,2021年度(第七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活动正式开启,最终评选出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十大无罪辩护案例予以公布,并于2023年5月27日召开的西北政法大学“第四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暨首届南海刑事辩护论坛”上举行了隆重的颁奖仪式。2023年10月,2022年度(第八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活动也如期而至,盛大开启。2022年,是不平凡的一年。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问天”“梦天”叩问苍穹、神十四、神十五乘组天宫会师......这一年来,铭刻了大时代的恢宏场景,也写下了时代洪流中个体的奋斗与感受。在暂停会见的看守所门外,在线上开庭、云端论辩、隔空质证的屏幕前,在行程卡制约了出行却仍然要继续奔走发声的这一年里,刑辩律师,总是最行色匆匆的那个人。或会见、或取证、或阅卷、或开庭,总是奔忙在路上。这条路,是为公平和自由抗争之路,是为实现法制与法治之路。虽有崎岖不平,虽有艰难险阻,但心中有火,便点亮了眼中照亮前路的灯。2022年度第八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活动启动以来,受到了全国各界刑事辩护同行的广泛关注和踊跃投稿。在此,首先感谢所有关注和支持本次评选活动的朋友们!经过组委会初步筛选,从近百件投稿的案件中评选出40件无罪辩护案件入围。这些案例中,既有在侦查阶段撤案、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法院宣告无罪的成功案例,也有一审开庭后撤诉、二审后改判、再审后改判的惊人逆转。我们有幸邀请到来自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知名大学的专家学者以及国内刑事法学界的知名实务专家担任评委。评委组秉承纯粹、专业、权威的精神,经过层层严格评审,重在考察参评刑事案件本身的典型性和对推动刑事法治发展的意义和价值,评选出以下十件重大、有影响力且具有较强专业性的无罪辩护成功案例,现予以正式公布。来源: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2022年度第八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注:排名不分先后,以第一辩护人姓氏笔画顺序排序)获选案例1任某敲诈勒索案——发回重审改判无罪辩护律师王艳霞
3月18日 上午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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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德肖维茨、李耀辉:刑事司法中的“潜规则”

陈瑞华:中国刑事司法中的“潜规则”在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公检法三机关”奉行着一些存在于正式法律制度之外的潜规则。这些潜规则具有极为旺盛的生命力,并在长时间内较为稳定地存在着,很难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甚至司法制度的改革发生根本的变化。陈瑞华教授将这些潜规则作出简要的总结:潜规则之一:只有对那些已经得到侦破的案件没侦查机关才会做出立案的决定。潜规则之二:公安机关的大部分侦查活动都是在逮捕决定做出之前完成的。潜规则之三:绝大多数案件的侦破,都是在获取杯盖人有罪供述之后才取得的。潜规则之四:对于大多数侦查机关而言,如果不是有意地限制辩护律师的权利,并对嫌疑人采取未决羁押措施,侦查破案将变得非常困难。潜规则之五:相对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而言,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所具有的获得“胜诉”的欲望,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潜规则之六: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机关宁愿撤回起诉,也不会容忍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潜规则之七:几乎所有警察、检察官都对辩护律师存在一定的敌对态度。潜规则之八: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通常都会做出“疑罪从轻”或者“发回重审”的裁决,“疑罪从无”属于非常罕见的例外。潜规则之九:几乎所有第一审程序都是通过宣读侦查案件笔录来进行的。潜规则之十:在被告人没有提出足够无罪证据的案件中,法庭审判基本上属于一种对侦查、公诉结论的确认程序。潜规则之十一:绝大多数刑事法官都倾向于追诉犯罪,并竭力避免“有罪”被告人逃脱法网。潜规则之十二:绝大多数案件的裁判结论都不产生在法庭审判过程之中。潜规则之十三:对于警察、检察官以及初审法官所存在的程序性违法行为,绝大多数法官都置若罔闻。潜规则之十四:被告人在侦查和审判阶段拒不认罪的情况下,会成为法院从从重量刑的重要根据。潜规则之十五: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由一名“承办”法官进行裁判的。潜规则之十六:法官宁肯将“审结报告”写得非常详细,也不愿提供详细的裁判理由。潜规则之十七:无论是警察、检察官、法官个人,还是“公检法三机关”,都与刑事案件的裁判结局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艾伦·德肖维茨:美国司法制度的十三条“刑事司法潜规则”美国哈佛教授、著名刑辩律师艾伦·德肖维茨在《最好的辩护》一书中,提炼出美国司法制度的十三条“刑事司法潜规则”。在他看来,正是这些行内人熟知的“潜规则”,主导着美国的刑事司法,催生了各类错案,虽然中美司法制度存在很大的差异,但是德肖维茨教授总结的这些潜规则在中国也同样有效、适用。
3月14日 上午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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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偷挖铜钱被判十年,除了满腔悲愤只能上诉

指控被告人的三个盗掘古墓葬的地方,在他们挖铜钱之前已经被破坏,现场勘查时的已不是原始现场,且各被告人无法指认墓体的具体位置,作为本案的关键物证——涉案墓葬不存在,因此不具备鉴定评估的前提和基础。1.
3月9日 上午 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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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律师无罪案例20件

无罪诈骗罪公安撤回终止侦查案2019年9月18日,在办的一件“一房多卖型”诈骗案件,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终止侦查,我的当事人如期释放。......公安撤回案件|一房多卖型诈骗罪法律意见
3月8日 上午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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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词精选78|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庭前)辩护词

7747辩护词中的人名、地名均做处理Feb.20法耀星空(ID:fayaoxingkong)www.liyaohui.net作者|李耀辉TEL:177
2月20日 上午 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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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律师十大有效辩护案件(更新于2024年1月)

日本学者田口守一所言,现在的辩护权论强调的是保障辩护人委托权,今后,辩护权论必须向可以接受有效辩护的辩护机能论发展。未来刑事辩护的有效性将是刑事诉讼改革必然趋势。作者|李耀辉TEL:177
2月8日 上午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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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律师辩护无罪案件,当事人送锦旗致谢!

2024年1月25日,邯郸复兴区人民法院向赵媛媛及其辩护人李耀辉律师送达了迟到的无罪判决书,年终岁尾,为表达感激之情,昨天上午赵媛媛及家属到律所登门致谢,专门赠送一面锦旗,体现了他们对律师发自内心的感谢。(无罪判决书首页与尾页)推荐阅读
2月3日 上午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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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2023年石家庄无罪判决率约千分之二?

李耀辉律师辩护的赵媛媛妨害公务案法院宣告无罪!李耀辉律师辩护案例入围第八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1月29日 上午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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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依然“阅卷难”

总体上看,“阅卷难”已经不再是困扰律师的主要问题,但在一些特殊案件,特殊程序,特殊证据材料上,办案单位人为地在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行使过程中设置了一些障碍,使得律师阅卷变得依然困难。作者|李耀辉177
1月28日 上午 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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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赵媛媛妨害公务案辩护词

7747Jan.27法耀星空(ID:fayaoxingkong)www.liyaohui.net本文共8022字,估计阅读约需要5分钟......
1月27日 上午 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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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 李耀辉律师辩护的赵媛媛妨害公务案法院宣告无罪!

无罪案例赵媛媛妨害公务案宣告无罪辩护人|李耀辉刑辩2024年1月25日,邯郸复兴区人民法院向赵媛媛及其辩护人李耀辉律师送达了迟到的无罪判决书,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赵媛媛犯妨害公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赵媛媛及其辩护人提出认定赵媛媛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赵媛媛无罪。赵媛媛终获无罪,作为他的辩护律师为她感到高兴,赵媛媛手持无罪判决书走出法院时也难掩其欣喜之情。(无罪判决书首页与尾页)法律本是公正的,纵然公正有时候会迟迟而至。本案从发生到判决无罪历经五年半时间,曾两次判决有罪,两次上诉,两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我作为赵媛媛的辩护人,自2019年1月23日介入本案,一直坚持无罪辩护,家属也给予巨大支持,最终法院宣告无罪,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每一次公正的判决,都可以为法治信仰增加一块基石。案情简介邯郸市政府进行城区环境综合整治,要求拆除违章建筑,街道办事处接到任务认为,只要拿不出合法手续就认定是违章建筑,拆违刻不容缓,时限将至,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张贴《通知》,要求限期腾房,否则强制拆除,赵媛媛家房屋系30多年前的单位建房,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在强制拆迁中,房主与办事处发生了争执,双方打电话报警。警察带领几名巡防队员出警后,劝双方到社区协商,决定暂停拆迁,纠纷业已结束,公安人员离开现场时,一位巡防队员说:人都走了,该拆拆吧,坐在家门口的房主的二女儿赵媛媛听到了,大怒,认为警察越界执法,拿出手机录像欲留作证据,被警察制止后,关闭录像要转身离开,随口说了一句“狗拿耗子多管闲事”,结果祸从口出......被巡防队员听到,一把抓住赵媛媛,将其摁倒在地,紧接着四五名巡防队员将其拖行二三十米远,在场的唯一正式民警走过去叫停,问之何故,赵媛媛坐在地上,满身尘土,巡防队员指着赵媛说她辱骂警察,赵媛说,这是歇后语,没见过你们这样捡骂的,民警不断在逼着赵媛再说一句,赵媛媛说,我说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怎么了,这么多人也没有说你们,民警一声令下,带走,话声刚落,赵媛被抬着塞进警车,她感到十分恐惧,一直在拼命挣扎,公安人员在车里为了控制赵媛媛,大力掰腿、拉扯,赵媛瞬间感到剧痛,大哭,坐在后排右侧的巡防队员说“咬我干什么”,当时场面混乱,又情绪失控,到了派出所赵媛媛说,如果真是我咬的我就给人家道歉,但是真的记不得自己咬人了。公安局当机立决对赵媛立案妨害公务案,送进了看守所,看守所体检记录赵媛媛双上肢多处淤青,左腿疼痛。次日,声称被咬的辅警被鉴定为轻微伤。第一次庭审现场截图庭审全记录|
1月26日 上午 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