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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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军,履新厅职!

白鹭洲知政注意到,王立军是“80后”法学博士。公开资料显示,王立军,男,汉族,1980年12月生,研究生,法学博士,中共党员。
9月10日 上午 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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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薪、裁员、没业务?法律人,今年这情况我劝你多做一手准备!

万人,执业人数的上升伴随的是竞争加剧。▼以下是司法部公布的官方数据律师办理的各类法律事务中,以诉讼案件为主,占比持续提高,2021
9月10日 上午 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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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布一部法规,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无效规章,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不予备案,并通知制定机关。规章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9月10日 上午 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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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征集“浩楠”等6人违法犯罪线索

9月8日,内蒙古四子王旗公安局发布通告公开征集曹宝宏、布仁、王超等6人违法犯罪线索。通告原文如下:近日,四子王旗公安局经缜密侦查,成功打掉以曹宝宏(宝红)、布仁(小布仁)、王超(浩楠)等人为首组织开设赌场的犯罪团伙,现抓获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该团伙常年以来在四子王旗境内、四子王旗与武川县、察右中旗交界处多次组织聚众赌博,给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了严重恶劣的影响,为深入贯彻落实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要求,彻底查清该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曹宝宏(宝红)、布仁(小布仁)、王超(浩楠)等人违法犯罪线索,特通告如下:一、请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知情人和受害人消除顾虑,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和揭发该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举报内容等严格保密,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二、对案件当事人或者举报人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妨碍作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包庇、纵容、窝藏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通风报信,隐藏、毁灭、伪造犯罪证据,干扰案件侦查的,将予以严惩。
9月9日 上午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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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已经成了夕阳职业?法律服务市场或迎来剧变!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律师办理的811.6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有122.8万多件,占诉讼案件总量的15.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110.8万件,刑事案件数量仍长期处于高位,占比仅次于民事案件。显然,刑事业务的案件量非常多,就看你有没有本事“抢”到。怎么抢?还得靠专业。如何规范、高水平、低风险地进行有效辩护?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接手案件时必须思考和选择的难题,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直面的课题。其实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辩护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基础工作,从收集辩方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辩护有可能突破案件甚至颠覆指控。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贯穿于开庭审理的各环节。如果说刑事辩护是一座大厦,证据辩护就是拆掉控方大楼的每一块砖,同时用砖、水泥、钢筋建筑一座新的辩方大楼,重要性可见一斑。为此,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一直以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基于此,我们曾跟徐昕老师磨了两年多,力邀徐昕老师开一次线下课程,希望徐昕老师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这正好符合了老师的要求,因为一直以来,徐昕老师都希望能认识更多愿意以刑辩为专业的律师,形成一个可能合作的小群体。他发起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大案刑辩研修所等项目,也让一批批优秀年轻律师获益。秉承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在今年4月份,于上海开设了一场以”庭前辩护”为主题的线下课。共有2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齐聚上海,通过2天1夜20多个小时的高强度集中学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习了刑事辩护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大大提升了刑事辩护能力。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一个月,已报名18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一期老学员推荐雷顺勇(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2024年4月13日、2024年4月14日参加了徐昕老师的首场线下课,听徐昕老师讲了庭前会议的辩护策略、庭前会议的阻击、庭前会议的前置问题以及庭前会议涉及的管辖、回避、排非,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公开开庭、举证质证、直播、旁听等问题,信息量极大。课程内容特别丰富,我记录了二十页的笔记,徐老师的授课给我很大的启发。我相信很多参加该课程的同仁和我的心情一样,都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两天的圆桌会议我也都参加了,和全国各地两百多位律师同仁的交流和沟通过程中,也让我收获很多。摘自《在绝望的刑事辩护里传递希望
9月9日 上午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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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毕业生替人信访牟利,被判寻衅滋事罪

我一直相信,人在极端环境下所爆发出来的求生欲,往往不是来源于「我还没活够」,而是来于「还有人在等着我去照顾」。
9月9日 上午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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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大风!顶着超强台风去上班被树砸死,算不算工伤?

冯默风是海口某餐饮公司员工。2014年7月18日,海口遭遇十六级“威马逊”超级台风。当天晚18时许,冯默风从家中步行到餐厅上晚班,在途经解放西路时,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中头部,送至医院急救,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11月17日,冯默风母亲陈玉娟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5年3月16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冯默风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陈玉娟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复议。省人社厅经审理后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161号决定书。陈玉娟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理由:事发地点是居住地至工作单位之间的必经路途,应当认定为工伤1、冯默风所受人身伤害符合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工作目的的认定工伤条件。冯默风在餐厅工作,因其家与上班工作地点比较近,平时都是步行往返其家和工作单位。冯默风的受伤地点是其居住地至工作单位之间的必经路途,冯默风在上班途中受的伤,是工作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例举了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不能穷尽应当认定工伤的全部情形,该条款只是例举,因而不可能穷尽应当认定工伤的全部情形。未列举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也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冯默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理应得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3、因意外事故遭受的伤害与交通事故等遭受的伤害对受害职工及其家人来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同样在上班路上、同样是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其它事故不予认定,也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人社局意见:冯默风系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死的,不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认定工伤及视同工伤法定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受伤害职工冯默风系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致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中的任一种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公司意见:公司对冯默风不幸的遭遇感到非常悲痛,但冯默风在家明知风险仍强行外出,应自负其责公司认为,首先对冯默风不幸的遭遇感到非常悲痛,公司已在第一时间向其家属送去57900.00元的慰问金,这是公司及其全体职员的人文关怀和人道帮助。市人社局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161号决定书以及省人社厅作出的2号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1、事实方面。2014年7月18日海口遭遇十六级“威马逊”超级台风,公司于7月15日已将“华侨大厦物业管理处防台风通知”张贴在餐厅文化墙,员工均已熟知。7月18日冯默风完成上午工作后回家,晚班工作时间为18:30至20:30。由于天气原因,公司领班告诉上晚班的同事(含冯默风),中午不要回家(留在餐厅避台风),一定要坚持回家的,下午上班前需先打电话给餐厅,然后确定是否上班。因冯默风在“威马逊”台风最猛烈的时候(18时许)强行外出,导致被超级台风刮断的树干砸到不幸身亡。2、适用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是认定工伤情形的法定条件。但冯默风在“威马逊”台风最猛烈的时候(18时许)强行外出,导致被超级台风刮断的树干砸到不幸身亡,与《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不相同。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而冯默风在“威马逊”台风最猛烈的时候(18时许)强行外出,冯默风明知外出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责任在于其自身,后果也应由本人承担。法院判决: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条件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冯默风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人社局作出的161号决定书程序是否违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冯默风作为餐厅的员工,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其情形不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条件。人社局据此对原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上述规定。原告起诉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省人社厅在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依照复议程序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其程序合法。综上,原告起诉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号:(2015)秀行初字第36号(当事人系化名)案例编辑
9月9日 上午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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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替朋友熬药中毒身亡,对方被判赔23万元!

近日,据媒体报道,黑龙江一女子在家中为朋友尹某熬制中药时不幸一氧化碳中毒身亡,该女子的女儿作为原告将尹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认为,虽然尹某与死者是好友,但双方约定了(熬药)每10副药100元,事实存在雇佣关系。“死者虽自身存在很大过错,没有尽到谨慎义务;但被告作为雇主也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法院最终判决,尹某承担各项费用的30%,赔偿原告23万余元。本案中,尹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比例等问题,在社交媒体上引发讨论。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子华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通常来讲,一方提供劳务对方接受的,此时双方存在雇佣合意,即属于雇佣关系,该合意可为口头或书面形式。本案中,死者与尹某达成合意,约定每10副药100元的标准有偿帮助尹某熬制中药,构成有偿雇佣。
9月9日 上午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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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领证1小时就闹离婚,女方索赔30万!法院:不准离!

一对小夫妻刚领证1小时男方就吵着要离婚女方不同意离婚双方因此对簿公堂近日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案情刚领证1小时男方就提出离婚1995年出生的项某现就读于昆明某职业学院,1997年出生的陈某是昆明某口腔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护士。项某的父亲在去陈某所在的口腔医院护理牙齿时认识了陈某,觉得陈某不错,于是介绍给自己的儿子项某。项某和陈某认识后互生好感,于是确立了恋爱关系。在谈了几个月恋爱后,双方在昆明市呈贡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令人意外的是,就在办理结婚登记1个小时后,项某就向陈某提出离婚要求,陈某不同意离婚,于是项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项某认为,他和女方在结婚前其实已经分手,两人感情破裂。结婚是因为女方在分手期间多次发短信骚扰和刺激,他才作出的草率决定。陈某则认为,项某此举存在故意骗婚行为,对自己的身心及之后的婚姻生活造成巨大影响,应依法追诉制裁项某及其父亲污蔑自己的不良行为,恢复自己的未婚状态。项某在结婚后1个小时提出离婚,应该赔偿自己30万元。庭审中,项某称,他与陈某领证时父母不知情,他向父母谎称学校有需要拿到了户口本领取的结婚证。因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才提出离婚。结婚登记系双方自愿,他并没有任何过错。陈某不同意离婚,表示如果离婚,要求项某对其进行赔偿。陈某与项某均称结婚前双方没有同居过,婚后没有住在一起。释法对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9月8日 下午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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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要求返还投资款,法院:未经清算不予支持!

“亲兄弟明算账”,这句话用在生意场上再合适不过了。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在创业时会选择和自己亲密的伙伴合作,如亲戚、朋友、同学等熟人。本以为熟人好办事,彼此了解、互相信任,更容易实现互利共赢。然而,熟人之间因合伙经营产生的纠纷却也不在少数,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案情简介2021年5月20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以及另外三名案外人签订《某月子会所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经营月子会所,原告出资25万元。后双方因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及与他人之间的合作协议。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25万元。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合伙投资款均由另一名合伙人管控支配,在经营过程中,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合伙人均参与会所的管理事务,并且五个合伙人中,除被告外,其他四个合伙人均有特殊关系(亲属)。会所关门后,账目混乱,且经营过程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法院审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原、被告及与其他人之间的合伙合同虽已解除,但合伙人之间并未就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及资产进行散伙清算。因此,在双方未进行散伙清算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25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亲兄弟明算账”是生意人应该有的智慧。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尤其是合伙经营等关系中,签订完备的手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非常有必要。平时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凭证也要保存好,这也是避免纠纷、维系合伙经营正常运转的保障。生意想要做得长久,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更要懂得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8日 下午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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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给他人造成损失,不直接抚养一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
9月8日 下午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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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车祸身亡,丈夫瞒着岳母,与子女私分90万赔偿款?法院判了!

来源:邵阳中院;转自:湖南高院女子不幸车祸死亡,留下近90万元赔偿款,老母亲、丈夫和三个子女应该如何分配?法院会怎么判?来看今日案例。87岁的隆老太与胡某系母女关系,秦某与胡某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3个子女。2021年6月,胡某因车祸不幸身亡。考虑到隆老太年龄、健康等因素,女婿秦某和子女们一直未将胡某死亡的事实告知老人。事后,秦某等4人与肇事司机签订了《交通事故民事和解协议书》,获得司机赔偿11.5万元。随后,保险公司理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8.5万元,并根据家属们出具的《交通事故赔偿财产分割书》全部转入胡某大儿子秦某1账户。然而,协议书和分割书上隆老太的签名都不是本人出具,而是秦某1代签的。如何分配赔偿款中隆老太的份额,双方也僵持不下。无奈之下,老人将女婿和3个外孙子女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几人辩称,赔偿款中司机赔偿的11.5万元系基于4人作出的谅解意思而得,与隆老太无关;胡某去世后办理丧事花费14万余元,应将其扣除再分配赔偿款;此外,胡某长期与丈夫、子女共同生活,4人应当多分赔偿款。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不是遗产,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所受的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隆老太及秦某等人均是胡某的近亲属,均享有分割该赔偿金的权利。胡某的去世给隆老太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秦某1等4人收到高达90万元的赔偿款后,拒绝支付隆老太相应赔偿款份额,有违法律义务,有悖社会公德。此外,秦某1等4人未征询隆老太的同意即斥巨资办理胡某丧事,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14万元的丧葬费实际发生,且支出巨额丧葬费与我国反对铺张浪费、倡导文明节俭的价值导向不符,故其关于从赔偿款中扣除丧葬费的主张不予支持。考虑到隆老太没有收入来源,赔偿款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其单独所有。综上,法院判决秦某等4人共同支付隆老太赔偿款18.3万元。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一种可继承、可按照死者意愿进行分配的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款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而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及所受精神损害的赔偿,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属性,并以受害人死亡为前提,受害人未死亡即不会发生。因此,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款不属于受害人的遗产,但可参照继承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处理,其请求赔偿权利人为受害人近亲属,所获赔偿应归受害人近亲属共有。“百善孝为先”,注重亲情、伦理、孝道是我国传统的家庭伦理及善良风俗。隆老太老年丧女已是人生之大不幸,其女婿与外孙子女却假代隆老太签字,不予分配赔偿款,于法于情实属不该。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作为晚辈,不仅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人,还应在精神上慰藉、关心老人,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8日 下午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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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法院能否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判定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学45度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法院能否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判定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伟富国际有限公司与黄建荣、上海海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磐石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关
9月8日 下午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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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玫瑾教授披露,当年马加爵案其实是一桩封口案!

导读:针对当年轰动一时的马加爵案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进行了精彩的犯罪心理分析。
9月8日 下午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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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少律师没活路了?”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律师办理的811.6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有122.8万多件,占诉讼案件总量的15.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110.8万件,刑事案件数量仍长期处于高位,占比仅次于民事案件。显然,刑事业务的案件量非常多,就看你有没有本事“抢”到。怎么抢?还得靠专业。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基于此,我们曾跟徐昕老师磨了两年多,力邀徐昕老师开一次线下课程,希望徐昕老师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这正好符合了老师的要求,因为一直以来,徐昕老师都希望能认识更多愿意以刑辩为专业的律师,形成一个可能合作的小群体。他发起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大案刑辩研修所等项目,也让一批批优秀年轻律师获益。秉承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在今年4月份,于上海开设了一场以”庭前辩护”为主题的线下课。共有2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齐聚上海,通过2天1夜20多个小时的高强度集中学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习了刑事辩护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大大提升了刑事辩护能力。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所以这次徐昕老师携其大案刑辩团队组织线下课,就是为了手把手传递律师办理刑案技能。他将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1、本次线下课,你为什么一定要来?第一期庭前会议上海站,好评如潮以上为会场讲课现场,200多人座无虚席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3周,已报名15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2本次2天1夜线下培训,您将收获:03主讲导师徐昕教授知名律师,法学教授徐昕教授,曾任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兼瀛和刑辩学院院长,出版了《无罪辩护》
9月7日 上午 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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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22年警龄的女警履新省直机关局长!

近日,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官网更新信息,辽勤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温建萍接替张宝东出任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宝东日前已调任铁岭市委副书记。微集分注意到,1968年12月出生的温建萍,此前为省国资委监管的15家省属企业中唯一一位女性董事长,另有王惠莲担任辽宁锦城石化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温建萍职业生涯起步于本溪市公安局,一干就是22年,历任交警支队民警、科员、副主任科员,后勤部财务处预算外科副科长、科长,计财装备中心财务二科科长,计财装备中心副主任,出入境管理处处长(副县级),出入境管理支队队长(正县级)。2012年11月,温建萍调任辽宁省接待办公室接待处处长,三年后提任省接待办副主任。2016年6月,温建萍任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8年8月接掌整合重组的辽勤集团,直至此番重回老东家。2018年7月,按照省委、省政府事转企改革总体部署,辽勤集团有限公司由分隶30个委办厅局的61家企事业单位整合组建正式成立,注册资金27亿元。集团产业布局酒店、物业、地产、车辆、幼教五大板块,以酒店、物业为核心主业。知名的友谊宾馆、辽宁大厦、政协会馆、北京辽宁饭店等十余家酒店均为其旗下产业。近年来,辽勤集团依托“辽勤服务”品牌核心价值、政务服务产业优势,通过整合集团及全省资源,为辽宁产品、辽宁企业、辽宁品牌搭建“辽生活”综合服务平台,为“辽品出辽”搭台铺路,让更多辽品“出辽”“出圈”。温建萍简历温建萍,女,汉族,1968年12月生,1990年8月参加工作,199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987年09月-1990年08月,沈阳冶金机械专科学校管理工程系工业会计专业学生;1990年08月-1992年04月,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1992年04月-1995年01月,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科员;1995年01月-1998年01月,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主任科员;1998年01月-2000年12月,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后勤部财务处预算外科副科长;2000年12月-2002年04月,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后勤部财务处预算外科科长;2002年04月-2003年05月,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计财装备中心财务二科科长;2003年05月-2007年04月,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计财装备中心副主任;2007年04月-2010年03月,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处长(副县级);2010年03月-2012年11月,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队长(正县级);2012年11月-2015年10月,辽宁省接待办公室接待处处长;2015年10月-2016年06月,辽宁省接待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2016年06月-2018年08月,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8年08月-,辽宁省辽勤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来源:微集分综合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辽勤集团官网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7日 上午 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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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两高三部:最新版!刑案庭前会议规程+刑案排非规程(全文)|2024.9.3施行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依法处理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第四条
9月7日 上午 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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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 “81后”任中级法院党组书记,副厅级!

来源:中央路知事、汲古知新人民网消息:四川16名干部任新职,其中:魏庆锋任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干部任前公示中显示,魏庆锋,男,汉族,1981年9月生,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省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拟任副厅级领导职务;陶成当选为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2024年8月26日,乐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陶成为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欧阳丹东任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8月2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欧阳丹东为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张建魁连任四川省法官遴选委员会主任,7月23日,四川省法官遴选委员会换届大会暨第二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树江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张建魁同志连任省法官遴选委员会主任;赵林春任泸州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7月22日,中共泸州市委组织部发布干部任前公示中显示,赵林春,男,汉族,中共党员,1979年6月生,在职大学,现任龙马潭区委副书记、三级调研员,拟任正县级领导职务,综合上述消息,赵林春已任泸州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延伸阅读:“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消息,8月27日,达州中院召开党组(扩大)会,深入学习张军院长来川调研讲话精神,研究贯彻落实举措。达州中院党组书记魏庆锋主持会议并讲话。上述消息显示,魏庆锋已任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魏庆锋出生于1981年,早年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担任过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院长助理,后调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历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室副主任、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之前担任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是徐新忠。徐新忠已调任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7日 上午 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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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巡视组原组长被查

9月4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山东省委第四巡视组原组长马玉星(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马玉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马玉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产权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玉星
9月7日 上午 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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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纪委书记被停职!

9月4日,网传视频曝光“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柏林镇纪委书记梁某欣酒驾,且拒不配合交警工作”,引发关注。9月5日,平邑县纪委工作人员回应称,梁某欣已被停职,正在接受调查。视频画面显示,事发于夜晚,一辆白色私家车停在路边,一名男性车主坐在车内,用手挡住脸部,现场多名交警一直敲车窗让其下车。车主坐在车内以手挡脸。现场视频截图另一视角视频显示,这名男性车主走下车后,吹气检测时一直自称“我没多,我没多”,并多次拨打电话,交警多次提醒让其配合检测。该男子自述名叫梁某欣,视频发布者配文称,该男子为平邑县柏林镇纪委书记梁某欣。车主下车接受交警询问。现场视频截图记者注意到,在平邑县人民政府官网公开的柏林镇政府领导信息中,确实有同名的梁某欣,职务为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主持镇纪委、监察室全面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9月5日,记者就此联系了柏林镇政府,工作人员回应称,梁某欣已经停职,正在接受组织调查。记者进一步询问网上所传的梁某欣酒驾情况是否属实时,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清楚。随后,记者咨询平邑县交警大队,表明来意后,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此事。记者转而又联系到平邑县纪委,工作人员证实,县纪委已经介入,梁某欣已被停职接受调查,下一步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具体情况正在调查中。来源:大皖新闻、上游新闻-
9月6日 上午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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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同为被告的数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时,法院通过其中一个公司向其他公司转交或留置送达的,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来源:法学45度同为被告的数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时,法院通过其中一个公司向其他公司转交或留置送达的,是否属于程序违法?——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与昆明新人人海鲜酒楼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新人人金实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关
9月6日 上午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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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答网:离婚案件中,孩子选择跟随生活比较差的一方,如何处理?

【点评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9月6日 上午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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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民警未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手续送达给执行部门,一审被判玩忽职守罪,再审改判!

张某、于某玩忽职守再审刑事判决书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9)鲁0602刑再3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永坤,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汉族,大学文化,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立交桥派出所民警,中共党员,住烟台市芝罘区。2016年7月26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2日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张卫忠、董明军,山东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于某,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海阳市,汉族,大学文化,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立交桥派出所副所长,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烟台市芝罘区,住烟台市芝罘区魁玉花园**。2016年9月21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2日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指定辩护人陈冦文,山东德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于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鲁0602刑初651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原审被告人以其不构成犯罪为由,申请对本案依法再审。本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鲁0602刑监1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本案由本院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珺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张卫忠、原审被告人于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陈冠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9月6日 上午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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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再次明确:不能当然将“收货地”直接认定为诉讼法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地”,并进而据此确定管辖法院!

来源:民事审判参考案例某机械公司诉某建设集团买卖合同纠纷案2024-01-2-084-001
9月6日 上午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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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披露:中院院长受贿500余万,行贿者包括多名基层法院院长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川刑终261号裁判日期:2019年6月3日案由:受贿罪简要案情一、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熊晓平利用担任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插手干预司法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周某1、陈某、周某2、谢某等16人送的感谢费人民币338万元(以下未特别标明时均为人民币)、港币1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08年上半年,熊晓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剑阁县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剑阁县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纠纷案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张某1送的感谢费5万元。(二)2010年,熊晓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四川内江黑马拍卖有限公司承接内江市法院系统司法拍卖业务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1开送的感谢费10万元。(三)2010年,熊晓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黄某1控股的攀枝花金海置业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富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纠纷案提供帮助,收受黄某1送的感谢费港币10万元。(四)2010年至2016年,熊晓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资中县文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诉讼案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1送的感谢费110万元。(五)2011年至2014年,熊晓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内江市飘香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张某2民事执行案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送的感谢费19万元。(六)2011年至2012年,熊晓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承诺为张某3任法定代表人的资中县东方红水泥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天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张某3送的感谢费12万元。(七)2012年至2013年,熊晓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四川省内江聚丰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为双方当事人周某2、陈某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周某2委托文某转送的感谢费50万元、2次收受陈某委托程某转送的感谢费30万元。以上共计80万元。(八)2013年,熊晓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四川博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邦公司)与四川内江交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济纠纷案、内江市源洲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洲公司)与内江市交通运输局经济纠纷案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博邦公司法定代表人、源洲公司控股人黄某2送的感谢费20万元。(九)2013年,熊晓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周某4任法定代表人的四川内江金簇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自贡市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周某4送的感谢费13万元。(十)2013年至2017年,熊晓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魏某任董事长的隆昌县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隆昌县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诉讼案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魏某送的感谢费8万元。(十一)2014年,熊晓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彭某任股东的资中东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资阳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工作提供帮助,收受彭某送的感谢费6万元。(十二)2015年,熊晓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谢某任股东的内江市市中区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威远县广信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谢某送的感谢费35万元。(十三)2015年至2016年,熊晓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吴某1之姐经营的内江市运通塑料助剂有限公司与他人买卖合同纠纷案提供帮助,先后5次收受吴某1送的感谢费5万元。(十四)2015年,周某3之妻黄某3与内江市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案在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为得到熊晓平的关照,周某3通过徐某送了15万元,熊晓平收受。2016年,因该案的判决未达到预期,熊晓平退给徐某10万元。(十五)2016年初,熊晓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承诺为张某2任董事长的四川金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的立案提供帮助,收受张某2送的感谢费10万元。二、2006年至2015年,熊晓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巫某、黄某4、田某、奉某等12人送的感谢费共计72.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06年至2014年,熊晓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时任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巫某先后晋升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院长、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一职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巫某送的感谢费18万元。(二)2006年,熊晓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时任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田某晋升隆昌县人民法院院长一职提供帮助,收受田某送的感谢费10万元。(三)2006年,熊晓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时任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某晋升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院长一职提供帮助,收受李某送的感谢费3万元。(四)2006年,熊晓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时任隆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曾某晋升资中县人民法院院长一职提供帮助,收受曾某送的感谢费3万元。(五)2010年,熊晓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时任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黄某4晋升威远县人民法院院长一职提供帮助,收受黄某4送的感谢费10万元。(六)2011年,熊晓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时任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罗某2晋升资中县人民法院院长一职提供帮助,收受罗某2送的感谢费5万元。(七)2011年,熊晓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时任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何某晋升该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一职提供帮助,收受何某送的感谢费2万元。(八)2011年,熊晓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时任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刘某1晋升副县级审判员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刘某1送的感谢费1.6万元。(九)2013年,熊晓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时任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奉某晋升该院副院长一职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奉某送的感谢费8万元。(十)2013年,熊晓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时任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吴某2晋升内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长一职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吴某2送的感谢费2万元。(十一)2014年,熊晓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潘某晋升该院执行局局长一职提供帮助,收受潘某送的感谢费5万元。(十二)2014年底,熊晓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时任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刘某2晋升威远县人民法院院长一职提供帮助,收受刘某2送的感谢费5万元。三、2006年至2013年,熊晓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插手工程建设项目,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黄某5、马某等4人送的111万元及房屋装修费5.33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一)2006年至2016年,熊晓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贵州川威巨力置业有限公司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黄某5送的感谢费71万元和价值5.335万元的房屋装修费。(二)2009年至2011年,熊晓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邓某承建的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装修工程在工程款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邓某送的感谢费8万元。(三)2010年至2013年,熊晓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为四川迈维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项目工程建设、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马某送的感谢费19万元。(四)2014年,熊晓平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通过协调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为内江建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设立4S店过程中提供帮助,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送的感谢费3万元。原判情况原判认为,被告人熊晓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35.44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熊晓平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熊晓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被告人熊晓平犯罪所得赃款五百三十五万四千四百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查扣在案的财产用以执行尚未追缴到案的赃款及罚金共计二百零五万四千四百元,剩余部分予以发还。上诉理由熊晓平及其辩护人上诉、辩护提出:1.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熊晓平收受周某1的110万元实为周某1借给熊某80万元,另外周某1向熊晓平家借款30万元,四年时间支付了利息30万元。(2)收受周某2、陈某的80万元,中间人文某、程某未明确证实送钱事实。收受张某15万元、黄某1港币10万元无被打招呼人员的证言。熊晓平退缴的赃款超过原判认定的受贿数额和所判的罚金。2.收受财物低于3万元的,是礼金,依法不应计入受贿数额。3.熊晓平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积极退赃,在庭审中认罪。4.熊晓平被纪委双规调查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综合评判针对熊晓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关于熊晓平收受周某180万元和30万元不是受贿,是借款和利息的意见。经查,首先,周某1证实请托熊晓平对其公司涉及的案件审理给予关照,送了110万元给熊晓平,其中80万元名为投资的借款、实为行贿款,30万元名为利息、实为变相送钱;熊晓平对此供认;书证证实周某1公司的案件经两次发回基层法院重审最终胜诉以及转款情况。其次,周某1在自身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还出借巨款给熊晓平之子熊某不合常理。最后,熊某亦未将该款用于投资,且在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在长达5年多时间内无偿还意思和行为。本院认为,原判根据查明的事实,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这110万元是熊晓平的受贿款正确。关于熊晓平收受周某2、陈某、张某1、黄某1财物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周某2、陈某、张某1、黄某1证实请托熊晓平为他们在相关案件审理上给予关照,亲自或者委托他人送钱给熊晓平及妻子罗某3;文某证实帮周某2送东西给熊晓平。程某证实帮陈某送20万元给熊晓平。罗某3证实收到文某送的20万元;熊晓平对此供认;还有书证证实请托的案件审理情况。上述证据已形成锁链,足以认定熊晓平收受周某2等人财物的事实。关于熊晓平收受何某等人的财物低于3万元,是礼金,不应计入受贿数额的意见。本院认为,熊晓平利用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何某等人的职务提拔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何某等人的财物,属于权钱交易,是受贿行为,故其提出是礼金性质,不应计入受贿数额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熊晓平全额退缴赃款、罚金的意见。经查,熊晓平及其亲属退缴给原审法院共计410万元,原判据此判决继续追缴赃款的差额部分和罚金适当。关于熊晓平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首先,熊晓平非自动投案;其次,办案机关已掌握熊晓平收受黄某535万元的事实。故熊晓平交代同种罪行的情形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关于熊晓平被纪委双规调查的期间应折抵刑期的意见。本院认为,首先,纪委的双规调查不属于监察委员会的留置措施;其次,熊晓平被双规调查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尚未施行,故该意见不能成立。判决结果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晓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35.44余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熊晓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积极退赃行为,原判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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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 上午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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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张扣扣"为母报仇"一审辩护人来了!

未来二三十年的大律师一定非出庭律师莫属,而刑辩一定是律师发展的主流方向之一。虽然受大环境影响(认罪认罚和刑事辩护全覆盖),刑辩律师业务量直线下滑,但顶尖的刑辩律师或团队(“刑辩天团”)仍然能够接到许多大案、要案。为什么?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律师办理的811.6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有122.8万多件,占诉讼案件总量的15.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110.8万件,刑事案件的数量长期保持在较高水平,仅次于民事案件。由此可见,刑事业务案件的数量依然庞大,在可观的市场需求面前,拥有“硬核实力”的顶尖的刑辩律师和团队自然能占据一席之地,甚至成为行业的风向标。现在,有这样一门2天1夜的系统刑辩课——由两位权威讲师亲授,直击刑辩147个疑难辩点,覆盖刑辩全流程,讲透刑辩程序实战与实体法理本次课程由陈洪兵老师和邓学平老师亲授:【先说陈洪兵老师】陈洪兵师承张明楷,是国内专注刑法分则研究和讲课第一人。从09年起,他用了15年的时间研究分则,将刑法分则的每一章每一节都完整全面地研究了一遍,已独立出版刑法分则专著十部。在国内,除了陈洪兵,再无他人能够将刑法分则的研究达到如此透彻的程度。陈洪兵老师不仅专注于理论研究,更注重将学术成果转化为实践应用,每年都会多次受邀前往各地司法实务部门开展讲座、培训和交流,赢得了实务工作人员的一致好评。▲以上为朱明勇律师和其他学员对陈洪兵的评价【再说邓学平老师】在律师界,如果不知道邓学平,那可能你还没真正了解这个行业。许多人关注到他或许源于那篇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的「张扣扣辩护词」,但很少有人知晓,在成为律师前,邓学平曾在检察机关工作七年,由于工作表现出色,他先后两次被记个人三等功,任职期间,还主笔起草了全国基层检察院第一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转型为律师后,邓学平不仅代理了众多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还处理了许多重特大案件,比如连云港药神案、350亿跨境开设赌场案等等。锁定席位,前排听课报名学员赠送1个月智元法律课堂会员智元读书年卡(200本好书免费读)为什么要举办这样一场线下课?01.吃透刑法分则,不留刑辩死角一起成功的刑事案件辩护,关键在于穷尽一切手段实现有效辩护,而想要实现有效辩护的基础就是把刑法总则和分则融会贯通,运用自如。刑法分则条文由罪名、罪状、法定刑三部分组成,一共十章,共有483个罪名。面对这庞大的分则内容,律师往往缺乏充足的时间细致梳理每一条文。再加上刑法分则知识的碎片化,许多律师在学习过程中感到越来越困惑,越来越摸不透辩护思路。而这,正是陈洪兵老师想要帮你解决的问题。例如——经济犯罪:精选经济犯罪中十余个常用重点罪名,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等,并结合实际案例,解释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适用条件及一些疑难争议问题。职务犯罪:围绕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多个职务犯罪类型,深入剖析职务犯罪辩护的思路和方法。人身犯罪:以人身犯罪辩护的热点问题为线索,从点到面进行了关联问题的拓展,进一步增强刑法分则的适用性。这次线下课,陈洪兵老师就用框架性思维去带入知识点,详解147条疑难辩点,从罪名的设立、犯罪构成、既未遂、罪刑配置、竞合与数罪并罚等方面对罪名进行拆解,从实际典型案例的分析中探求司法适用的标准,帮你找到“水到渠成”的感觉。02.聚焦程序实战,攻克实体法理实践中,刑辩律师可能都有过这样的经历:虽然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就已经作为辩护人介入诉讼,向相关部门提交了完备的辩护法律手续,包括电话邮箱等。但在此后的辩护工作中,律师要想实际掌握案件的诉讼进程——强制措施的变更时间、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案件提起公诉交付审判的时间等等,依然很难。即使你经常打电话联系,也不能掌握上述诉讼进程的相关信息。有时你这周打电话案件还在退补阶段,几天之后,案子已经到了法院,甚至马上通知开庭。这种诉讼信息上的严重不对称,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律师更充分地行使辩护权益。此外,在会见阶段、证人出庭、二审开庭、重新鉴定、排除非法证据、调查取证、审判独立等方面,刑辩律师同样会遇到种种困难。而刑辩律师遭遇的这些难点,就是我们邀请邓学平律师的重要原因。因为邓学平律师代理过多起大案要案,以下代表性案例就是展示他真实实力的最好背书——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生雷洋非正常死亡案(全国关注);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全国关注);连云港药神案(全国关注,二审大面积改判、减刑);某知名西点品牌公司总经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央视及海量媒体报道,大幅减刑,指控法定刑十五年有期徒刑最终判决缓刑);350亿跨境开设赌场案(央视《今日说法》报道、公安部督办,赌资金额打掉170亿,非法获利打掉约60%,保住巨额财产);某民营企业家行贿、滥用职权案(判决滥用职权罪不成立,行贿罪指控法定刑十年以上,最终判决六个月);某征地拆迁被控诈骗案(再审改判无罪);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指控法定刑十年以上,检方撤回起诉)这次,邓学平律师将从程序与实体的角度告诉大家:从证据审查到法庭辩论,从策略制定到文书写作,如何通过真实个案解析实务难点的破局之策。锁定席位,前排听课报名学员赠送1个月智元法律课堂会员智元读书年卡(200本好书免费读)以下为具体课程大纲↓03.创新型授课方式,参与感更强经常参加线下培训的小伙伴应该都深有体会,90%的培训议程都是一样的:讲师在台上单方面输出、茶歇、些许交谈、结束。甚至有时候,不一样的讲师讲出来的内容却十分雷同,虽然有学员反馈想让讲师搞点新意出来,但奈何实力不足啊,只能硬着头皮继续。有的学员参加完一场线下培训,会隐约有种错觉:这活动我莫不是“白花钱”了?为了让大家“不白花钱”、有“物超所值”的听课体会,陈洪兵老师及邓学平律师专门组织晚间的“刑辩漫谈”!活动由两位老师主持。不搞传统的填灌式,大家坐在一起平等交流,每个人都能参与到活动中去,每个人的观点都能表达出来。同时,为大家提供高价值的社交链接,只有你愿意,你就可以认识新朋友与新伙伴。你还能享受哪些福利?报名学员可享受六大参会增值福利:《有效辩护集训营》讲义刑事案件经典案例集智元法律课堂1个月会员,全站专栏免费听首席法律顾问证书1000元报考优惠券智元读书卡年卡,200+本好书免费读智元线下密训营专属文创产品1个以下为两位老师详细简介陈洪兵国内专注刑法分则研究和讲课第一人;已独立出版刑法分则专著十部国内专注刑法分则研究和讲课第一人;已独立出版刑法分则专著十部;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师从张明楷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东南大学刑事法研究所所长;国家检察官学院江苏分院兼职教授,;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从事刑法解释学研究。代表著作:自2002年以来,已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其中,CSSCI刊物上120余篇,CLSCI刊物上45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全文转载29篇。独立出版《共犯论思考》《中立行为的帮助》《公共危险犯解释论与判例研究》《人身犯罪解释论与判例研究》《财产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研究》《贪污贿赂渎职罪解释论与判例研究》《中国式的刑法竞合问题研究》《刑法分则课》《职务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刑法常用百罪精解》《财产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经济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人身犯罪罪名精释与案例百选》等专著13部。邓学平前资深检察官斩获十余个无罪案例和众多改判案例前资深检察官;斩获十余个无罪案例和众多改判案例;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政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新浪微博2018年度“法治中国影响力人物”;新浪微博2020年度“十大影响力法律大V”。邓学平律师曾经在检察机关工作七年,因在检察机关工作表现出色,他先后两次被记个人三等功。邓学平律师长年跟踪研究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非法证据排
9月6日 上午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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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公告!刘艳,女,1987年出生!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六与被执行人王磊、刘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被执行人:王磊,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胜区百家园3号楼1单元6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15270119780423xxxx。被执行人:刘艳,女,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胜区天骄北苑3号楼,公民身份证号码:15270119871026xxxx。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土地、车辆、债权、银行账户、保险等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和人民法院已掌握的除外)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予以奖励。凡提供未被人民法院掌握的被执行人可靠行踪、下落、藏身地点等信息,且协助人民法院查找控制到位的(拘传或司法拘留),申请人承诺奖励悬赏金1000元。两人以上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未履行标的:本金3607286.47元及利息。悬赏期限:2024年8月16日至2025年8月15日。本院郑重承诺:将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联系方式: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请于每周周一至周四上午到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终本善后值班室提供相关线索;如发现被执行人可靠行踪、下落、藏身地点等,请拨打电话
9月5日 上午 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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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VS情人,谁的“520”、“1314”转账要退还?

近年来,“微信转账520和1314能要回吗?”之类的话题频频冲上热搜,“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数额的转账,带有爱情的象征意义,属于一般赠与,完成后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的知识点,也开始逐渐为大众所熟知。难道只要是“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数额的转账就一定要不回吗?基本案情杨某与房某于2009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6年房某与王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二人相处期间,房某以“520”、“1314”等金额向王某进行了多笔转账,并备注“爱你”、“老婆,新年快乐”、“老婆,我爱你”等情侣间表达爱意的文字,杨某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财产权利,未经配偶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房某在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多笔向王某进行有特殊含义数额的转款,并备注特殊称谓和表达爱意的文字,行为显然逾越了正常男女交往的范畴,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该部分转款不属于合法赠与,王某应当返还。判决作出后,被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法官说法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以受赠人是否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一定义务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赠与和附条件的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一般赠与完成后则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则可以撤销赠与。赠与“恋人”需量力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排除在彩礼认定范围之外。此种将“恋爱行为”与“订婚行为”相互独立的认定方式,把情侣双方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而互赠价值不大的礼物与礼金的行为,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礼金行为区分开来。以此为基础,实践中也常将情侣间互赠的“1314”、“520”等具有特殊寓意数额的转账认定为一般赠与,在赠与行为完成后自然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所以情侣在选择以赠与特殊寓意数额礼金的方式表达爱意时应当量力而行。由于对此类认定内容缺乏全面的了解,在传播过程中也造成了公众一定程度上的误解,误认为只要赠与的是“1314”、“520”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就不用返还,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赠与“情人”应返还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内容可知,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遵循是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的前提。如上述案例中,房某在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期间房某多次多笔向王某进行有特殊含义数额的转款,并备注情侣间的特殊称谓和表达爱意的文字,行为显然逾越了正常男女交往的范畴,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王某由此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9月5日 上午 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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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拒喝酒遭一公司老总扇耳光?警方通报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官方微博@平安渝北
9月5日 上午 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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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向大变?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老人、普通员工的,应认定有规避执行的故意|2024.9月

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的司法认定与规制路径作者:汪佳,浙江衢州中院《人民法院报》2024年9月4日第7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持之以恒解决执行难。“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实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强制执行程序运行的效果。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在面临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甚至还可能面临刑事制裁时,会选择变更法定代表人以规避执行。笔者拟对司法实践中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的现象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对策,以期更好指导执行实践。一、对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进行规制存在的困难1.变更登记审核不审慎。实践中,存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还存在“重形式、轻内容”的现象,缺乏对相关材料真实性的实质审查,对法定代表人负债情况以及企业涉诉涉执情况亦掌握不足,不少涉诉企业通过恶意变更逃避责任,甚至存在“冒名变更”情况。2.规避行为隐蔽性强。具有恶意变更行为的,往往会选择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前完成,甚至提早到判决生效前,导致对主观恶意判断难度加大。以浙江省衢州市为例,2022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执结被执行人为企业的案件1986件,其中涉法定代表人变更83件,而在诉前调解阶段和一审判决前完成变更的占比达79.52%。3.缺乏“恶意”认定标准。目前法律未明确界定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内涵外延,企业申请变更是出于经营需要,还是规避执行,较难认定。此外,因恶意变更行为往往在完成后才被发现,对于相关证据的搜集存在难度。如衢州下辖某基层法院,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涉嫌恶意变更向法院申请审查12件、提起行政诉讼4件,最终被认定为恶意变更的仅3件。4.变更后“三类关联人员”认定困难。除法定代表人外,法院依法可对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等“三类关联人员”采取执行强制措施。有的被执行企业故意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无关老年人等特殊人员,并采取股权代持、隐名投资等方式继续控制企业。二、影响对恶意变更行为进行司法规制的原因1.立法与执行相关规定模糊。规避执行是以貌似“合法”行为来逃避履行债务的不诚信行为,对此概念并无专门的立法和学说。法律上,勉强能援引的只有法律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都强调的“诚实信用原则”。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出台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其内容大多为强化执行措施的正面要求,对于规避执行行为只列明了拒绝报告财产、虚假报告、隐匿转移财产等,未涉及变更法定代表人。2.企业自治与执行强制性有冲突。变更法定代表人系企业自治权的重要内容,法律法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变更方式的规定较为宽松,只需企业内部履行相应手续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即可,没有附加额外的限制条件。但执行程序具有强制性特征,在企业未能履行法定债务之前,其行为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该限制以不影响企业偿债能力为限。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履行债务能力起着重要作用,一旦企业滥用自治权利,法律赋予的权利难免会沦为规避执行的工具,导致执行工作陷入被动和僵局。3.公正与效率的统筹兼顾。执行程序首要强调的价值是效率,执行实施机构进行认定是否存在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行为,有“以执代审”之嫌。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考察,揭开企业面纱涉及企业、企业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各方诉讼权利平衡取舍,应当在审判程序中解决才能更好体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受该观念影响,执行程序中很少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直接规制手段,此漏洞甚至成为恶意逃废债的常用手段。三、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司法规制路径1.强化审执衔接中的行为保全适用。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制涉案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防止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从法律依据上看,可适用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诉讼保全制度。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实施行为保全,限制涉案企业实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的,要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存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可能且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实现。比如现有的法定代表人深度参与企业的经营,变更法定代表人会影响企业正常运营;被执行企业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多数为终本结案或无财产可供执行,说明企业的偿债能力已经严重不足。另外,如果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初步证据,但愿意为行为保全提供相应担保的,可予以准许。2.审慎适用执行程序中限制变更法定代表人。在执行环节,法院能否限制被执行企业实施变更法定代表人行为,在理论和实务界均有较大争议,持反对意见者认为变更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自治权利,法定代表人退出并无限制,法院不得擅自创设相关控制性措施。支持者认为,被执行人的自治权利行使应受到一定限制,应当以不影响债务履行为限,当企业内部管理行为有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执行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对其限制。如果被执行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确有合理理由的,可通过执行异议、复议途径加以解决。鉴于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执行机构直接裁定禁止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应当审慎适用。上海、江苏等地已经探索通过与市场监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台联动协作机制或者会议纪要的形式,规定法院可向相关部门发送限制变更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模式从实践层面规划了操作路径,可在个案中进行参照操作。但需要强调的一点是,限制变更毕竟是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做出限制,在没有明确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即便对个案进行限制,也要审慎适用,只有具有明显的恶意变更可能性的,才可做出限制。3.细化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恶意评价标准。对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属于恶意规避执行,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标准。笔者从司法实践层面总结,恶意的判断可借助企业资产状况、变更时间节点、变更对象、行为后果等几个方面进行把握。一要关注变更时企业的资产状况,对于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要重点予以关注和预判。二要把握变更的时间节点,尤其是要关注债务发生、诉讼、裁判生效、申请执行几个重要的节点,一般来说,时间越是靠前,被执行企业的自证责任越小。对于债务发生后一审败诉前变更的,侧重审查企业内部决策是否合法,只要经过合法有效手续的,不宜予以推翻;对于一审败诉后到强制执行前这个时间段内变更的,主要审查新任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是否具有实际掌控力,比如是否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是否参与企业经营等,否则应认定为恶意变更;对于申请执行后执行措施实施前,被执行企业无正当理由和充足证据而变更的,一般应认定为恶意规避;对于实施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实施后仍变更的,对被执行企业的举证责任理应更加严苛。三要关注变更的对象,原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的本质是摆脱特定身份,进而对法院查找财产线索、采取强制措施造成障碍,因此变更后的对象身份是重要的审查方面。如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普通职工、年迈老人、无关亲属甚至是下落不明的人,则应认定变更行为具有规避执行的故意。四要关注变更行为对案件执行结果的影响。只有债权人的胜诉权益因被执行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而不能兑现时,才能认定其变更可能具有主观恶意性。4.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一旦法院对原法定代表人做出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原法定代表人可通过启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实现权利救济。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对于执行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分担的规则。笔者建议,可按照原始债务起诉的时间节点进行区分,因为起诉时点可视为双方已形成自洽僵局,需要司法公权力介入,此时双方对于裁判后果已有预判。在起诉之前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构成实际控制人等身份的举证责任,在此之后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被执行人原法定代表人自行承担证明其已不再是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举证责任。5.强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企业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现象的发生,与相关部门的监管缺位密切相关,破解这一乱象也需要联动单位的协同配合。一是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加大协助法院查人找物的力度。即便实施了变更行为,一旦被判定为恶意变更,也可顺利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执行惩戒措施,最大程度形成司法震慑,压缩该行为的生存和获利空间。二是建议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退出审查和信用监管。对于被执行人企业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手续的,加强实体审查力度,并将相关信息通报执行法院。与信用建设部门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从业惩戒等机制,从根源上遏制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声明:本文内容转自《人民法院报》2024年9月4日第7版“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的司法认定与规制路径”一文,作者:汪佳,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由“最高判例”公众号编辑、整理,整理人:陈鸣鹤,转载请注明。违必究。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5日 上午 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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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后女政法委书记履新

据共青团盐城市委员会微信公众号“青春盐城”消息,8月30日下午,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市委宣讲团共青团和青联专场报告会在市行政中心举行。市委宣讲团成员、盐城市委研究室副主任吴杨作宣讲报告。团市委书记周昉主持报告会。上述消息显示,周昉已任共青团盐城市委书记。周昉公开简历显示,周昉,女,江苏射阳人,1987年1月生,200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2008年8月,周昉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民航英语专业毕业后,进入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担任党政办办事员、副主任、团委书记,一年多后调任共青团盐城市盐都区委,先后担任共青团盐都区委组织部部长、共青团盐都区委副书记。2011年8月,调任共青团盐城市委组织部副主任科员,后历任共青团盐城市委统战部副部长、统战部部长、城工部部长,共青团盐城市委副书记。2021年7月,担任盐都区副区长,2023年6月,调任盐城建湖县,先后担任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至此番履新。盐城市委组织部8月15日发布的干部任前公示显示,周昉拟任盐城市直单位正处职干部。原任共青团盐城市委书记张阳光,已于今年6月任滨海县委副书记,兼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港工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挂职)。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5日 上午 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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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又一巨头突然杀入律师领域!

如果说刑事诉讼如同一片海洋,刑事辩护律师就是海洋中驾舟冲浪的航海人,刑法就是行驶的游戏规则,刑法中的限制性规定就是海洋中的暗礁涌流。如果要在风浪中学会游泳,就一定要学会刑事辩护技能。如何规范、高水平、低风险地进行有效辩护?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接手案件时必须思考和选择的难题,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直面的课题。其实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辩护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基础工作,从收集辩方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辩护有可能突破案件甚至颠覆指控。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贯穿于开庭审理的各环节。如果说刑事辩护是一座大厦,证据辩护就是拆掉控方大楼的每一块砖,同时用砖、水泥、钢筋建筑一座新的辩方大楼,重要性可见一斑。为此,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一直以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基于此,我们曾跟徐昕老师磨了两年多,力邀徐昕老师开一次线下课程,希望徐昕老师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这正好符合了老师的要求,因为一直以来,徐昕老师都希望能认识更多愿意以刑辩为专业的律师,形成一个可能合作的小群体。他发起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大案刑辩研修所等项目,也让一批批优秀年轻律师获益。秉承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在今年4月份,于上海开设了一场以”庭前辩护”为主题的线下课。共有2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齐聚上海,通过2天1夜20多个小时的高强度集中学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习了刑事辩护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大大提升了刑事辩护能力。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一个月,已报名18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一期老学员推荐雷顺勇(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2024年4月13日、2024年4月14日参加了徐昕老师的首场线下课,听徐昕老师讲了庭前会议的辩护策略、庭前会议的阻击、庭前会议的前置问题以及庭前会议涉及的管辖、回避、排非,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公开开庭、举证质证、直播、旁听等问题,信息量极大。课程内容特别丰富,我记录了二十页的笔记,徐老师的授课给我很大的启发。我相信很多参加该课程的同仁和我的心情一样,都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两天的圆桌会议我也都参加了,和全国各地两百多位律师同仁的交流和沟通过程中,也让我收获很多。摘自《在绝望的刑事辩护里传递希望
9月5日 上午 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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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被查

政和县原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庄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福建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庄宏简历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庄宏,男,汉族,1970年7月出生,福建惠安人(福建南平出生),大学学历,1992年2月参加工作,200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1月至2013年5月,任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副科级检察员;2013年5月至2016年7月,任南平市延平区监察局副局长;2016年7月至2017年12月,任南平市延平区纪委副书记;2017年12月至2021年7月,任南平市延平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委副主任;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任政和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代理主任;2021年12月至2023年11月,任政和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2023年11月至2024年8月,任政和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四级高级监察官。延伸阅读:泉州市洛江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蔡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泉州市洛江区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蔡涛简历蔡涛,男,汉族,1971年9月出生,福建莆田人,大学学历,1991年8月参加工作,199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4年4月至2008年11月,历任泉州市土地监察大队科员、副队长,泉州市土地监察支队副科长,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副主任,泉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2008年11月至2019年4月,任泉州市国土资源局洛江分局局长;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任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2019年6月至2022年2月,任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2022年2月至今,任泉州市洛江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四级调研员。来源:刺桐清风、福建省纪委监委网站-
9月4日 上午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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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贷、房贷未还清,对外出借款项合法吗?

在还有车贷、房贷未还清的情况下向朋友出借资金该行为是“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吗?该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无效呢?案情简介2020年7月,林某向方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林某向方某现金借款60万元,借期180天。贾某晶作为担保人签名捺印,并与方某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借条下方记载了收款账户,系贾某晶名下的账户。当日,方某向上述账户转账60万元,林某、贾某晶共同向方某出具了60万元的收条。此后贾某晶陆续向方某支付利息,截至2023年9月,共计支付合计23000元。后林某、贾某晶未按约定还款,方某遂诉至法院。庭审中,林某称方某自身的车贷、房贷没有偿还完毕,不具备出借60万元借款的经济能力,其出借款项大多是从银行转贷而来的资金,其存在高利转贷情形。贾某晶则认为,其仅为保证人,并非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方某出借款项的行为是否无效?林某与贾某晶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的实际借款人系贾某晶,贾某晶应当向方某偿还借款及利息。林某作为借款人向方某出具借条并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方某按照约定向借条中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借款,双方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林某应当按照约定向方某偿还借款。林某、贾某晶称方某出借款项时即知道实际借款人系贾某晶,但根据双方的通话录音内容可以认定方某出借款项时并不知情,且其向贾某晶的银行账户转账系基于借条中的约定,不能推定方某自始知道实际借款人系贾某晶。借条及《借款抵押合同》中并未记载利息,方某未能举证证明林某对利息的口头约定系明知且同意的,故法院对方某要求林某支付利息的诉请未予支持。关于方某出借资金的来源问题。方某自述出借款项时尚有房贷、车贷未偿还完毕。对此法院认为,房贷、车贷等长期消费贷款不应认定为“套贷”,此类贷款通常是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第三方,并不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在审理过程中,方某向法院提交了其在出借款项前的经营流水以及银行存款凭证,足以认定方某具备出借能力。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方某的出借资金直接来源于银行贷款,故法院对林某关于方某贷款转贷的相关主张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林某、贾某晶承担还款责任。林某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在司法实践中,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并不鲜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也予以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无效。那么如何认定出借的资金是否属于转贷资金?要区分情况来看:一是出借人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结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之规定,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出借人的出借资金属于转贷资金,比如套取信用卡额度转借他人的行为即属于此类情况。若出借人主张其出借的款项并非从金融机构套取,则需要对款项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二是出借人虽有尚未偿还的长期消费贷款但不宜一概认为系套贷。例如,车贷、房贷等类型贷款通常是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第三人,贷款人未直接实施套取资金的行为,因此,不能仅以出借人尚未归还贷款直接认定其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的行为,还应当综合出借人的贷款用途、金融贷款与出借款项是否可以区分等方面进一步审查。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9月4日 上午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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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民一庭:法院认为需要鉴定,但当事人不主动申请,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可否依职权启动鉴定?

来源:最高法民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出版问:法院认为需要鉴定,但当事人不主动申请,经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可否依职权启动鉴定?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
9月4日 上午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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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因为庭审时的一个电话,一名律师被法院罚款

近日,一名律师因在法庭上作伪证,被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罚款1万元。该院民一庭开庭审理上诉人雷某、被上诉人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时,执业律师蔡某作为上诉人雷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庭审期间,为查明案情,承办法官要求蔡某接通上诉人雷某电话,以便对雷某本人进行询问。蔡某拨通“雷某”的电话,对方应答时自称是雷某。但被上诉人陈某当庭指出,接电话的不是雷某。法庭对蔡某训诫后,蔡某接通另一个电话,经法院核实及陈某认可,才确认此次应答人为雷某。在法官说明事情原委后,雷某明确否认先前接通电话。此时,律师蔡某承认首次接通电话的并非雷某本人。法院认为,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司法程序,遵守庭审纪律,不得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本案中,蔡某作为律师,是法律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但蔡某在法庭中谎称应答人为被代理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蔡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事后,法院依法将该情况反馈给司法部门。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新疆法治报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4日 上午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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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披露!被拿下的公安局局长,曾帮助他人开武装押运公司

9月2日,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关于8起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的通报》,其中包括:贵州省公安厅原巡视员周云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财物问题,部分细节为官方首次披露。通报显示,2004年至2018年,周云利用其担任安顺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安顺开办车辆检测站和武装押运公司、经营驾校,以及房地产项目消防验收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周云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6月,周云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公开资料显示,周云,男,汉族,1957年2月出生,江西樟树人,1974年8月参加工作,1979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省委党校大学学历,工程硕士。他曾长期任职贵州省公安厅,历任政治部综合处副处长、政治部秘书处副处长、禁毒工作总队政委等职。2004年任安顺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局长,2009年任安顺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2016年11月任贵州省公安厅巡视员,2017年6月被免职。周云
9月4日 上午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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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入8K和月入8W律师的区别(精辟)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律师办理的811.6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有122.8万多件,占诉讼案件总量的15.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110.8万件,刑事案件数量仍长期处于高位,占比仅次于民事案件。显然,刑事业务的案件量非常多,就看你有没有本事“抢”到。怎么抢?还得靠专业。在刑事辩护中,证据辩护是十分重要的环节。证据辩护做得好不好对刑辩结果有直接和直观的影响。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证据辩护就是拆掉控方大楼的每一块砖,同时用砖、水泥、钢筋建筑一座新的辩方大楼。因此,提证据辩护能力对于每个刑事辩护律师来说,不仅是需要做到的,也是想做到的。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辩护的始终,无论是实体辩护还是程序辩护,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量刑辩护,无论是为自由辩护还是为财产辩护,都必须以证据辩护为基础。想要把证据辩护做好、做得精细、达到效果,就需要深度掌握证据法理论和各类证据规则。证据辩护,也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基础工作,从收集辩方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辩护有可能突破案件甚至颠覆指控。那么到底应该如何规范、高水平、低风险地进行证据辩护?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接手案件时必须思考和选择的难题,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直面的课题。为此,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所以这次徐昕老师携其大案刑辩团队组织线下课,就是为了手把手传递律师办理刑案技能。他将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1、本次线下课,你为什么一定要来?第一期庭前会议上海站,好评如潮以上为会场讲课现场,200多人座无虚席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3周,已报名15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2本次2天1夜线下培训,您将收获:03主讲导师徐昕教授知名律师,法学教授徐昕教授,曾任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兼瀛和刑辩学院院长,出版了《无罪辩护》
9月4日 上午 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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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版:借条、欠条、收条(范本)|2024转需收藏

借条、欠条、收条是民间借贷中三种最常用的字据凭证在司法实践中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含义那么到底该如何正确起草才能尽量避免风险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常用模板~一起来看看吧我是借条↓↓01标题表明了该条据的性质,既防止借条持有者在借条正文上方添加内容,也防止借条持有者将借条篡改为数页合同的最后一页。02“为……”表明借款的目的,以免一旦发生诉讼后借款人提出该笔借款系赌债、分手费等抗辩。03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借条中写明“今借到多少元”即表示所借款项已经实际交付,但一旦发生纠纷,借款人提出虽然出具借条,但未实际收到款项的情况仍旧常见。因此,采用“今收到出借的多少元”这种表述,更强调了款项已经实际交付。04此处写明出借人姓名全名,应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05出借人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06“现金”表明出借的方式,如果是银行转账,应将表述修改为“银行转账”,并保留银行转账凭据。07金额应写明币种,同时书写阿拉伯数字和大写数字,以免发生篡改数字行为而引发争议。08借款期限必须明确,且要大写,以免产生争议。09借款利率应明确为年利率或月利率,同时大写标明。10到期未还后的利率是否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利率一直是常见的争议焦点,应在借条中明确略高于借期利率的逾期利率。11“立此为据”作为借条正文的收尾,以免借条持有者在正文末尾添加内容。12借款人姓名应写全名并附上身份证号码,同时应由借款人在手写的名字上按捺手印。13写上借款人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因为后期诉讼立案需要被告信息。14落款日期应为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的日期,并应大写。借条末尾日期下面的空白处最好裁掉。注意:借条书写中如有涂改时,应要求借款人在涂改处按捺手印,或要求借款人重新书写借条。借条书写完成后,为防止篡改,借款人可拍照留存,或复印一份留存(并请出借人签注“该借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我是收条↓↓01标题写在正文上方中间位置,字体稍大。标题的写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由文种名构成。即写上“收条”或“收据”字样。另一种是把正文的前三个字作为标题,而正文从第二行顶格处接着往下写。如用“今收到”、“现收到”、“已收到”作标题。02正文一般是在第二行空两格处开始写,但以“今收到”为标题的收条是不空格的。正文一般要写明下列内容,即写明收到的钱物的数量、物品的种类、规格等情况。03落款一般要求写上收钱物的个人或单位的名称姓名,署上收到的具体日期,一般还要加盖公章。如果是某人经手的一般要在姓名前署上“经手人”的字样。如果是代别人收的,则要在姓名前加上“代收人”字样。注意:收条要求将所收到的物品、钱款的具体数目以及物品的大小规格式样等说明,同时还要写清是从谁那儿收的。收条的落款要求经手人签名盖章,注明日期,而不能仅仅有个单位的名称。收条不能涂改,欠款数目也要大写。我是欠条↓↓注意:“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条”,因此如果出具的是“欠条”并不一定表明两者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大家都学会了吗?转发收藏这三份字据模板~让自己的钱更安全!来源:素材来源:法律卫士APP,文章摘自微信公号“江西法院”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3日 上午 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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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库:首发!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24个案例

本文来源于“泰执”微信公众号及官方微信、网络新闻编者注: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是扩大被执行主体数量、增加被执行财产范围、破解执行难题、维护胜诉权益的有力措施,但这种追加不能任意为之,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须严格遵循法定主义原则。本文将人民法院案例库首发的关于追加被执行人的24个案例分享给大家,以期学以致用,共同破解执行难。案例一: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定进行追加。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因超出法定情形,人民法院不予追加。债权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不能通过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被执行人程序来直接裁定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追加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之情形,依照本条,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合伙企业为被执行人,需要满足三个要件:一是被执行人系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等形式;二是被追加主体为被执行人之普通合伙人,包括合伙企业的现任合伙人及“以协议签订时间”(债务发生时间)为判断标准而应对退伙前债务承担责任之已退伙合伙人;三是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即对被执行人启动了强制执行程序,对能够执行的财产已经执行完毕,而债务仍未全部得到清偿之状态。案例三:股东在注销公司时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的《注销清算报告》等相关材料上作出的“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的承诺,应当视为对公司注销时未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保结承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在公司未能清偿执行债务且公司注销时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可以追加作为保结责任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案例四:《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规定被执行人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但规定了其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至于被执行人是否享有上诉权,当前没有明确规定。因被执行人作为一审被告或第三人,依法享有抗辩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在其认为一审判决侵害其权利时,其上诉权利不应被剥夺。故在当前未有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允许被执行人提起上诉。
9月3日 上午 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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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一审二审、检方抗诉、高院再审:怀孕女工被辞退合法(注意要点)

一审再查明,案外人上海同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出具退工证明,证明周小妹自2013年12月9日进入该公司,于2014年6月退工、退保,在公司财务部担任总账会计一职,在职期间表现良好。
9月3日 上午 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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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一法官多次用母亲的银行卡收取律师好处费(附起诉书)

检察官:杨敬勋检察官:陈婷婷2020年9月29日
9月3日 上午 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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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副局长出轨女辅警,被降为普通民警!

据澎湃新闻消息,云南红河州泸西县公安局副局长余某婚内出轨女辅警,被撤销副局长职务,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为普通民警。公众号:LBS-SIR澎湃新闻称,近日,云南红河州泸西县24岁女子小梦(化名)举报称,该县公安局副局长余某婚内出轨。
9月3日 上午 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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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不相瞒,我做律师一个月收入,可能是你一年的工资 ”

如果说刑事诉讼如同一片海洋,刑事辩护律师就是海洋中驾舟冲浪的航海人,刑法就是行驶的游戏规则,刑法中的限制性规定就是海洋中的暗礁涌流。如果要在风浪中学会游泳,就一定要学会刑事辩护技能。如何规范、高水平、低风险地进行有效辩护?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接手案件时必须思考和选择的难题,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直面的课题。其实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辩护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基础工作,从收集辩方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辩护有可能突破案件甚至颠覆指控。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贯穿于开庭审理的各环节。如果说刑事辩护是一座大厦,证据辩护就是拆掉控方大楼的每一块砖,同时用砖、水泥、钢筋建筑一座新的辩方大楼,重要性可见一斑。为此,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一直以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基于此,我们曾跟徐昕老师磨了两年多,力邀徐昕老师开一次线下课程,希望徐昕老师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这正好符合了老师的要求,因为一直以来,徐昕老师都希望能认识更多愿意以刑辩为专业的律师,形成一个可能合作的小群体。他发起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大案刑辩研修所等项目,也让一批批优秀年轻律师获益。秉承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在今年4月份,于上海开设了一场以”庭前辩护”为主题的线下课。共有2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齐聚上海,通过2天1夜20多个小时的高强度集中学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习了刑事辩护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大大提升了刑事辩护能力。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一个月,已报名18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一期老学员推荐雷顺勇(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2024年4月13日、2024年4月14日参加了徐昕老师的首场线下课,听徐昕老师讲了庭前会议的辩护策略、庭前会议的阻击、庭前会议的前置问题以及庭前会议涉及的管辖、回避、排非,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公开开庭、举证质证、直播、旁听等问题,信息量极大。课程内容特别丰富,我记录了二十页的笔记,徐老师的授课给我很大的启发。我相信很多参加该课程的同仁和我的心情一样,都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两天的圆桌会议我也都参加了,和全国各地两百多位律师同仁的交流和沟通过程中,也让我收获很多。摘自《在绝望的刑事辩护里传递希望
9月2日 上午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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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长教师节收6.16元巧克力被开除,法院判了!

一起因教师节礼物引发的劳动争议案近日尘埃落定。重庆市九龙坡区三峡幼儿园前园长王某仙(化名)因在2023年教师节前夕“收受”学生一盒价值6.16元的巧克力,被幼儿园认定违反教育部印发的教监【2014】4号《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作出开除处理。王某仙对此不服,将幼儿园告上法庭。一审中,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8日判决幼儿园败诉。法院认为,王某仙收受的巧克力价值较小,且是小朋友出于喜爱和尊敬而赠送,不宜定性为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同时,在双方未能就调岗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幼儿园未给予改正机会便径行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不够审慎,认定幼儿园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然而,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央广网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2日 上午 10:16